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2年6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 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 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建立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贯彻有关政策。法规和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组织防汛检查、发布汛情警报。组织防汛抢险队伍 筹备防汛抢险物资,统一部署指挥本地区防汛抢险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跨地区,市的大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 负责协调本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汛日常工作.城市市区的防汛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第七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森工,国营农场以及商业.物资,粮食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第八条、有防汛任务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受洪水威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职工成立防汛抢险队伍、汛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所辖范围内的江河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松花江.嫩江,拉林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跨地区,市的其他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后施行、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行政公署、有关市.县 区、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第十条,水库 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抗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其中大型和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认定的重点中型或涉及两个以上地区。市行政区域的工程,必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经国家防汛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认定的对防讯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抗洪库容的讯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 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执行.严禁擅自提高汛前限制水位。对效益不大。工程不安全。危害性大的水库应当限制蓄水,防止酿成人为灾害,有防凌任务的江河 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讯前 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的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状况、河道行洪能力。防御洪水方案。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组建等进行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限期解决.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抗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二条,易受凌汛,山洪危害的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预防工作 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在开江期或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第十三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有防汛任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防汛通信网。加强防汛无线电通信队伍建设。提高通信人员业务素质,管理好现有防汛通信设施、搞好通信设备的检测.维修。防止人为破坏 保证汛期通信畅通。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落实主要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的包提.包库 包地区,包汛前检查 包防汛抢险,包善后工作一包到底的防讯责任制 并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备案 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熟悉所负责范围的防洪设施,防洪任务、特大洪水处理方案和调度运用程序等有关防汛事项,第十六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由委托单位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在汛前.市、县.区,乡 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从受益单位和个人中筹集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料,也可组织所管辖范围内各部门 单位和个人捐献防汛抢险物资、统一保管使用 对防汛物资和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用.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设置在各地的防汛物资中心仓库所贮备的物资.主要用于发生特大洪水时重点工程抢险.未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 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第十七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行政公署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防汛抢险的技术培训。必要时在汛前组织防汛抢险演习、第四章、防汛与抢险第十八条。全省防汛期.凌汛,春汛为四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五日,夏汛为六月二十日至九月二十日,有防汛任务的市 县可以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 适当延长或者缩短防汛期,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同时、及时通报可能危及的地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第十九条。防汛期内 各级防汛指挥都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 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昼夜有专人值班。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当实际情况变化、需要改变防御洪水方案或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当发生严重汛情。险情。灾情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不得延误。虚报和隐瞒,第二十条,在汛期 水利 电力 气象、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水文站 雨量站,点,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灾害性天气预报应提前通知所在地防汛指挥部 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文预报。第二十一条,在紧急防汛期 各市 县 区,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 把防汛作为人民政府首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指挥 深入一线.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第二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 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第五章 善后工作第二十三条.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石油.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 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安置.医疗防疫,学校复课等救灾工作。水利 电力。邮电,铁路、公路 城建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内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汛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洪水灾害进行综合分析,编写防汛工作总结。第二十五条。江河行洪区内的阻水障碍物,由防汛指挥部有计划地组织拆除.已被冲毁的阻水障碍物不得修复。行洪区内已搬迁村屯的居民不得返回居住.对冲毁的房屋需要重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在行洪区外选址.并给予适当的建房补助.第六章 防汛经费第二十六条.防汛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以及受益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防汛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二十七条。防汛经费一般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发生高于防洪工程防御标准的洪水,防汛经费由市 县人民政府自行解决有困难的 由省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八条 按批准程序采取分洪滞洪措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蓄滞洪区受灾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九条,下列防汛经费应由本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一。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在建工程项目 在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二、工矿 森工。粮食.铁路、公路。国营农场 邮电 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的防汛费。由主管部门解决,三 人口紧急转移所发生的费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解决,第三十条,各地在汛期发生的办公费 会议费,车辆用油费 电报电话费、差旅费等正常防汛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解决,开支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决定.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三十二条,有。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者 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