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我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开展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状况的统计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 T154.2007,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耗统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统计对象包括区,县以上机关办公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学校园,以及使用各级政府提供的资金进行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示范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第四条,建筑能耗统计活动应当坚持客观。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活动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编制本地区的能耗统计计划、并接受同级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的建筑能耗统计活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专门机构实施,第六条。建筑能耗统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名称。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功能。建成使用年代等建筑基本信息,二。年、月,度能耗量、年.月.度分类能耗量。集中供热 供冷、量.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年.月,度用水量 年度单位能耗等建筑能耗指标,第七条、建筑能耗统计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统计数据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有的统计数据、二。城市建设档案中已经存档的数据、三,被统计对象填写的数据、四。专人进行现场调查和统计获得的数据,五。建筑能耗数据自动采集系统获得的数据 六.能源供应部门提供的数据 第八条.建筑能耗统计数据采取基层单位采集。逐级汇总报送的方式处理.一、县级以上城市作为统计基层单位 负责对本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统计对象的建筑基本信息和建筑能耗数据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 统计数据采用电子报表的形式,通过建设部建立的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报送系统报送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能耗统计机构依法享有统计调查权 报告权.监督权 对建筑能耗统计数据负有保密义务。第十条,统计对象有责任配合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有义务如实提供或填报建筑能耗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第十一条 统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统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建筑能耗统计报表或者其他统计资料的。二。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 原始台帐 建筑能耗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数据或信息的。三,干扰或阻挠统计工作人员行使统计监督职权的.四 擅自编制统计调查报表的、第十二条、受委托承担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统计实施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在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一 篡改 拒报 迟报 误报或者漏报建筑能耗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的 二、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擅自使用 公布或者泄漏其所掌握的能耗统计报表、统计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的、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