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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全面提高房地产估价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房地产估价机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 是指对估价机构的资格和人员素质 市场经营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机构内部综合评价。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辖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和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机构,应当接受省.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中省直单位、外阜进驻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参加所在市,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价 省森工 农垦系统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参加省森工,农垦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价,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行业管理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奖罚。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信用评价程序及应具备条件。第六条信用等级评价由估价机构所在市,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评。暂定资质估价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及申请转正的、报市。地,建设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等级评审合格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正手续,第七条每年定于3月15日至5月15日对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价活动,第八条信用等级评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由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成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评、第九条信用等级评价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估价机构向所在市。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第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材料的申报.应当满足书面纸质材料和网络材料同步报送的原则.第十一条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参评除满足第十条规定报送材料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或合伙制.有限公司、机构。并持工商部门核准的工商许可。二。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许可,三,法人单位的税务登记、机构注册登记代码.资质,四 具有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相应的注册资本金,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专业资格人员 第十二条估价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由估价机构申请当地重新复评 根据机构的实际情况及填写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表、做出复评结论。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每三年参加一次国家及省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国家规定的120学时的合格证书.助理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员应每三年参加一次省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并取得国家规定的60学时的合格证书,第三章,评价指标及内容、第十四条.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包括。估价机构的资格和综合素质,市场经营行为及社会信誉,第十五条 机构的资格和素质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标准,1.机构的注册资本金符合.一级.200万元 二级.100万元,三级含暂定,50万元。相应资质标准,2,注册估价师应符合。一级 15名,二级、8名、三级含暂定3名。相应资质规定数量,3 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机构名称和独立办公场所,二,机构应具备的素质标准、1、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人员中。除具有估价师资格外。估价人员专科以上学历人数应超过公司人数的80,其估价从业人员应具备助理估价师和估价员持证上岗资格证书、2、助理估价师、估价员最低人数配置标准,一级资质估价机构应配有助理估价师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员2名以上,二级资质估价机构应配有助理估价师2名以上 房地产估价员2名以上 三级。暂定 资质估价机构应配有助理估价师1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员1名以上。3,应配备满足业务专用的微机,打印机.文件档案柜,档案室等办公设施及设备 4.信用档案应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并应具备助理估价师资格和档案管理,专业资料数据整理申报。微机操作技能 且取得专科以上学历,5、有健全的制度与规范的管理机制、第十六条 市场经营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法定程序 二 评估项目管理 三,估价机构信誉及人员信用、四,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第十七条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统计法执行情况。二,机构诚信应尽的义务.责任情况,三、履行依法缴纳税费 办理社会保障情况。四、项目评估中公正 公平,公开情况、五 有无商业贿赂。第十八条,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参评估价机构,评价材料实施网上与纸质材料同时申报。其材料内容如下、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二、填写.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电子填写、可在黑龙江建设网下载 三。估价机构相关许可证,工商 代码证,税务证,资质证、四,机构章程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议纪要等、五.年终财务审计报告,六、估价机构办公场所证明,七、验资报告及银行进账单 含增资验资报告及银行进账单.八。估价机构在职人员人才存档证明及缴费收据 九、估价机构在职人员社保证明及缴费收据。十,估价师及助理估价师.估价员身份证复印件,十一.注册估价师 注册证.及继续教育培训证 十二.助理估价师 估价员。岗位资格证和注册证,十三。估价机构人员聘用合同.十四。制度建立部分、主要包括,估价质量、估价财务.估价档案。人员聘用,公司经营、项目合同管理、诚信等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十五、房地产估价机构年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项目清单和项目合同 机构名称,项目名称。座落位置.合同编号 面积,价值,收费标准。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信用等级评价资料的复印件,应按本条款要件顺序实施胶装一式三份上报,第四章、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第十九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采取网上审查与书面审查相结合。项目清单与项目合同审查相结合,重点项目现场查勘等方式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考评标准。总分为110分。机构资格和素质40分.市场经营行为35分.社会信誉25分、附加增设奖励10分。并设定考评标准。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评价设定四个等级 95分以上为优秀、94 80分为良好.79.65分为合格、65分以下为不合格机构.第二十二条估价机构自身经营与管理,应与时具进。增强科学创新能力。为提升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综合实力、适应房地产市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积极参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房地产估价市场的政策研究。为振兴龙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献计献策。第二十三条为鼓励估价机构的社会经营活动、充分发挥人才作用、倡导横向联合 不受地域限制的战略、做大做强我省房地产估价企业,凡在省内跨行政区域承揽任务 取得显著成绩的,增设机构评价附加指标奖10分。第二十四条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均为不合格。一,凡违反.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 出卖。伪造和弄虚作假骗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及严重违规行为的.四,估价报告中编造虚假资料和数据的,五、估价机构违规操作造成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经鉴定确认属实的.六,年度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第五章、信用评价管理。第二十五条依据估价机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估价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一.对信用评价优秀的估价机构在参加招投标资格预审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二,对信用评价良好的估价机构重点扶持。三。对信用评价合格的估价机构加强监管.四.对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估价机构限期整改 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给予估价机构降级或末位淘汰,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六条建立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 对每年评价结果进行记录,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动态管理,招标投标,创先评优的依据.计入估价机构电子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建立估价机构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市.地.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的估价项目成果进行备案。并对估价机构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及时存档、第二十八条、对设立的分支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由所在各市。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评价。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加入省房地产业协会单位会员、房地产估价师应加入省房地产业协会个人会员,应积极支持和参与房地产业协会组织开展的对估价机构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第三十条信用评价日常跟踪管理,由省房地产业协会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的要求及委托、组织协助国家实施。房地产估价师考前培训和助理估价师、估价员的岗位培训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房地产业协会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中的注册估价师人数.以建设部注册到位的持证人数为准.第三十二条机关公务人员及房地产业务部门工作的持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的人员.不得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任职、不得参与估价机构市场化的评估活动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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