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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源热网建设及燃煤小锅炉撤并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3号,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 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源热网建设及燃煤小锅炉撤并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十六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6日、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源热网建设及燃煤小锅炉撤并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确保燃煤小锅炉撤并整合和环保达标排放任务的完成。进一步规范供热市场管理 提高集中供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城区内的供热热源管网建设及燃煤小锅炉撤并整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热源热网建设及燃煤小锅炉撤并应以城市供热总体规划为遵循.坚持 热源热网建设布局合理,燃煤小锅炉就近撤并 新旧负荷科学分配 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热源建设单位应有市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许可证,符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供热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齐政办发 2016.61号 有关规定,第五条.新建热源自有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按程序规定办理立项,设计。招标,施工手续后组织实施 新建热源无自有土地的,由征收主体根据规划负责净地、并按成本价供地。热源建设投资按,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黑龙江省2014年4号令。执行。第六条,新增供热管网使用供热基础配套费以及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产权归政府所有、新增供热管网由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政府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共同建设的、产权归政府和企业共有,按投资比例确认产权.凡新建扩建供热热源由企业投资建设的 产权归企业所有,第七条 凡新建热源并网的热负荷 含棚改项目 开发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和规定价格向财政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供热管网工程和换热站建设,第八条、10蒸吨以下的燃煤居民供热小锅炉所接带的供热负荷无偿就近并入集中供热热源。10蒸吨以上的燃煤居民供热锅炉必须达到环保达标排放要求.达不到环保达标排放要求的,所接带的供热负荷无偿就近并入集中供热热源,第九条.1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撤并建设政策继续执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及分散小锅炉撤并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 2015、49号 第十条。10蒸吨以下的工业.商业,社会分散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周边有集中供热热源的,应并网撤并.并享受供热小锅炉撤并政策、并网热源产权单位按规定补缴未缴纳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热源单位双方责任按照。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黑龙江省2014年4号令。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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