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单位发生重伤 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其主管部门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急性中毒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同时按系统逐级上报 重大以上火灾。道路交通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除外 安全事故由省公安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重大以上急性中毒事故由省卫生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 公安。消防,铁路.民航.交通 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 本单位的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发生特大死亡或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须自接到事故报告或者发现事故发生之时起四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发生重大事故的、必须自接到事故报告或者发现事故发生之时起十小时内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的。必须自接到事故报告或者发现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报至省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四十条,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救援。接到救援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四十一条.下列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一,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二,重大死亡事故.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三 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四 特别重大事故 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事故,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安全事故、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报告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后。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监察、人事等部门和有关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执行对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