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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 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组织治理无单位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六.研究作出安全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第三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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