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炭资源开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必须加强管理,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煤炭资源均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在我省的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由省人民政府责成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统一管理,不受行政区划和土地使用权的限制.第三条。为了加速煤炭工业的发展.必须坚持大.中。小并举,中央和地方并举的方针。要优先发展统配煤矿,大力发展地方国营煤矿 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公社小煤矿 建立商品煤基地 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第四条、保护煤炭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的职责,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义务,对于破坏煤炭资源者 要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第二章 资源开发,第五条,严格执行开采技术政策 开采要有批准的矿井设计 并按设计程序开采、不得采厚丢薄 采肥丢瘦,乱采滥掘,破坏资源。回采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回采率低于国家标准的采煤法 要限期改进或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者、撤销其开采权,开采必须有基本的生产设备,如绞车。水泵。风机.矿灯等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坚决制止损害工人健康的原始生产方式 并要不断地进行矿井技术改造、做到安全。稳产,努力提高煤质,有计划地联合改造供电和外运设施,要按国家的规定,测绘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境界进行生产 扩大开采范围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六条。认真加强安全生产.地方国营煤矿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公社小煤矿执行.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要坚决做到五消灭。独眼井,无风作业.明火放炮,明火照明 井巷无支护 采用自然通风的矿井 要逐步改为机械通风 在采用自然通风期间 要采取措施,保证井下工作面有足够风量,各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和小煤矿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检查机构 充实人员,新工人入井前,必须有半个月的安全教育 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入井.第七条.正确处理大小矿的关系.在开采过程中。大小矿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开采境界 如超越境界而造成损失的,由肇事单位负责。凡是在批准的小煤矿位置建设大矿区时,要给原有小煤矿划出一定的开采范围和储量,如确需搬迁时。应尽量在就地就近选择适当的地方另开新井。并应给予合理补偿。大矿对周围的小矿要给以技术指导。并应及时对周围小矿进行井上、井下观察和测量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八条 在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的原则下、对适合大矿开采的资源,规划给大矿开采.对适合小矿开采的资源,规划给小矿开采。根据具体资源条件、统筹安排统配煤矿和地方国营煤矿的开采需要、积极支持人民公社煤矿的发展 省煤管局定期召开有关资源的勘探 规划.开发和审批工作例会.做到资源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第九条.煤炭地质勘探工作。及所获储量 由省煤管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正在勘探尚未提出普查地质报告的资源、由省煤田地质公司管理 经勘探后批准的各阶段报告的储量,由省煤管局统一管理,凡划归统配矿或地方国营矿开采的资源。分别由矿务局或地方矿管理、人民公社和企业办煤矿的资源,由当地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管理资源的单位、要按规定上报储量平衡表.并负责保护资源,有关储量的升级与降级,储量注销,矿井报废,以及在水下,铁路下,建筑物下采煤等事项 均由开发部门提出报告,报省煤管局批准,第十条 办矿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各办矿单位办矿前,必须提出申请报告书.包括必要的地质资料,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的开采设计和县以上办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省煤管局批准,凡在已开发的矿区中,按储量管理范围 开办小煤矿,由办矿单位与大矿协商.经矿务局或地方矿同意 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储量依据.开采范围。文字说明.签署意见后报批、凡在大矿尚未开发的煤田内 指矿区以外的煤田,开办小煤矿.由办矿单位向当地县提出申请,由县煤炭主管部门统一报批。矿务局或地方矿的家属开办小煤矿 由矿务局或地方矿统一报批.在生产矿井的保安煤柱范围内,禁止开小井、经省煤管局批准办矿的,发给开采许可证、并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方可开采.未经批准和登记的 严禁开采.生产大队不准单独办矿。如需要办矿的、应由公社组织联营,严禁私人开矿.小井停产和报废时。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并对井下进行实测绘制平面图 一式三份报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省煤管局存档.矿井转让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严禁卖矿,第四章.经济政策,第十一条,为了促进煤炭生产的发展.要搞好联营办矿 国营与集体、地区与地区、市与市.县与县。社与社。社与队均可实行联营、也可以搞跨行业,跨省的联营、联营企业应按投资的比例、分配产品和利润。联营企业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坚持以矿养矿,地方国营煤矿和公社小煤矿,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做为完善矿井生产系统的补助资金,社办小煤矿所得利润留成,应优先用于矿井技术改造,第十三条,地方煤矿生产、建设所需的劳动力和主要物资均要纳入各级计划,所需主要物资.物资部门要按国家定额、组织供应。地方国营煤矿所需劳动力,劳动部门要予以安排,亦工亦农人员的比例应控制在百分之三十以内.亦工亦农人员在矿期间、应享受本企业同工种的各项劳保 医疗待遇、口粮补助要予以保证,第十四条,地方煤矿的煤炭销售,按先计划内 后计划外的原则组织外销、运输条件不便或无运输条件的 应以销定产、就地销售。无开采证或不按本办法规定开采出来的煤炭、经销部门不得经销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省煤管局和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违犯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或制止、制止无效者,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公诉。第十六条,对违犯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者。要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处理当地煤炭资源开发中的纠纷、第十八条。在国家未颁发矿产资源法以前,按本办法施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原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