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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炭资源开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 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必须加强管理、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煤炭资源均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在我省的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由省人民政府责成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统一管理。不受行政区划和土地使用权的限制.第三条 为了加速煤炭工业的发展.必须坚持大 中。小并举 中央和地方并举的方针、要优先发展统配煤矿,大力发展地方国营煤矿。在有条件的地方 积极发展公社小煤矿,建立商品煤基地.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第四条.保护煤炭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的职责、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义务.对于破坏煤炭资源者。要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第二章。资源开发,第五条,严格执行开采技术政策,开采要有批准的矿井设计。并按设计程序开采.不得采厚丢薄.采肥丢瘦,乱采滥掘.破坏资源,回采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回采率低于国家标准的采煤法。要限期改进或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者,撤销其开采权,开采必须有基本的生产设备 如绞车.水泵 风机 矿灯等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坚决制止损害工人健康的原始生产方式.并要不断地进行矿井技术改造。做到安全、稳产,努力提高煤质.有计划地联合改造供电和外运设施、要按国家的规定,测绘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境界进行生产、扩大开采范围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六条。认真加强安全生产,地方国营煤矿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公社小煤矿执行、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要坚决做到五消灭。独眼井 无风作业、明火放炮.明火照明。井巷无支护,采用自然通风的矿井。要逐步改为机械通风,在采用自然通风期间。要采取措施,保证井下工作面有足够风量,各市 县煤炭主管部门和小煤矿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充实人员.新工人入井前 必须有半个月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入井,第七条.正确处理大小矿的关系,在开采过程中,大小矿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开采境界、如超越境界而造成损失的、由肇事单位负责.凡是在批准的小煤矿位置建设大矿区时 要给原有小煤矿划出一定的开采范围和储量、如确需搬迁时.应尽量在就地就近选择适当的地方另开新井、并应给予合理补偿.大矿对周围的小矿要给以技术指导,并应及时对周围小矿进行井上、井下观察和测量 第三章.资源管理 第八条.在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的原则下,对适合大矿开采的资源,规划给大矿开采。对适合小矿开采的资源,规划给小矿开采、根据具体资源条件,统筹安排统配煤矿和地方国营煤矿的开采需要。积极支持人民公社煤矿的发展,省煤管局定期召开有关资源的勘探 规划,开发和审批工作例会,做到资源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第九条,煤炭地质勘探工作.及所获储量、由省煤管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正在勘探尚未提出普查地质报告的资源 由省煤田地质公司管理,经勘探后批准的各阶段报告的储量,由省煤管局统一管理,凡划归统配矿或地方国营矿开采的资源,分别由矿务局或地方矿管理。人民公社和企业办煤矿的资源.由当地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管理资源的单位.要按规定上报储量平衡表.并负责保护资源,有关储量的升级与降级、储量注销,矿井报废,以及在水下。铁路下 建筑物下采煤等事项.均由开发部门提出报告,报省煤管局批准.第十条,办矿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各办矿单位办矿前、必须提出申请报告书、包括必要的地质资料.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的开采设计和县以上办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省煤管局批准、凡在已开发的矿区中 按储量管理范围。开办小煤矿 由办矿单位与大矿协商,经矿务局或地方矿同意,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储量依据,开采范围,文字说明、签署意见后报批、凡在大矿尚未开发的煤田内.指矿区以外的煤田,开办小煤矿,由办矿单位向当地县提出申请 由县煤炭主管部门统一报批.矿务局或地方矿的家属开办小煤矿、由矿务局或地方矿统一报批,在生产矿井的保安煤柱范围内、禁止开小井。经省煤管局批准办矿的.发给开采许可证、并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方可开采,未经批准和登记的、严禁开采 生产大队不准单独办矿,如需要办矿的。应由公社组织联营。严禁私人开矿,小井停产和报废时,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并对井下进行实测绘制平面图.一式三份报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省煤管局存档、矿井转让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严禁卖矿,第四章,经济政策、第十一条。为了促进煤炭生产的发展.要搞好联营办矿,国营与集体。地区与地区、市与市。县与县.社与社,社与队均可实行联营,也可以搞跨行业,跨省的联营、联营企业应按投资的比例.分配产品和利润。联营企业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第十二条 坚持以矿养矿。地方国营煤矿和公社小煤矿、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 做为完善矿井生产系统的补助资金 社办小煤矿所得利润留成。应优先用于矿井技术改造。第十三条,地方煤矿生产.建设所需的劳动力和主要物资均要纳入各级计划,所需主要物资。物资部门要按国家定额 组织供应、地方国营煤矿所需劳动力。劳动部门要予以安排 亦工亦农人员的比例应控制在百分之三十以内.亦工亦农人员在矿期间、应享受本企业同工种的各项劳保,医疗待遇。口粮补助要予以保证,第十四条、地方煤矿的煤炭销售。按先计划内 后计划外的原则组织外销,运输条件不便或无运输条件的 应以销定产、就地销售,无开采证或不按本办法规定开采出来的煤炭,经销部门不得经销、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省煤管局和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违犯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或制止.制止无效者。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公诉,第十六条.对违犯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者,要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处理当地煤炭资源开发中的纠纷,第十八条,在国家未颁发矿产资源法以前.按本办法施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原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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