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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炭资源开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必须加强管理 全面规划 统筹安排.合理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煤炭资源均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 在我省的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由省人民政府责成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统一管理.不受行政区划和土地使用权的限制。第三条.为了加速煤炭工业的发展、必须坚持大,中、小并举。中央和地方并举的方针 要优先发展统配煤矿.大力发展地方国营煤矿 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公社小煤矿。建立商品煤基地.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第四条,保护煤炭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的职责 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义务。对于破坏煤炭资源者.要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第二章,资源开发,第五条、严格执行开采技术政策,开采要有批准的矿井设计、并按设计程序开采 不得采厚丢薄,采肥丢瘦,乱采滥掘,破坏资源.回采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回采率低于国家标准的采煤法.要限期改进或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者,撤销其开采权,开采必须有基本的生产设备、如绞车.水泵,风机,矿灯等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坚决制止损害工人健康的原始生产方式、并要不断地进行矿井技术改造 做到安全、稳产、努力提高煤质 有计划地联合改造供电和外运设施、要按国家的规定,测绘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境界进行生产,扩大开采范围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六条、认真加强安全生产。地方国营煤矿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公社小煤矿执行,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要坚决做到五消灭.独眼井。无风作业,明火放炮.明火照明 井巷无支护,采用自然通风的矿井,要逐步改为机械通风 在采用自然通风期间,要采取措施.保证井下工作面有足够风量.各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和小煤矿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充实人员 新工人入井前,必须有半个月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入井,第七条 正确处理大小矿的关系.在开采过程中。大小矿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开采境界 如超越境界而造成损失的,由肇事单位负责 凡是在批准的小煤矿位置建设大矿区时、要给原有小煤矿划出一定的开采范围和储量,如确需搬迁时 应尽量在就地就近选择适当的地方另开新井 并应给予合理补偿、大矿对周围的小矿要给以技术指导 并应及时对周围小矿进行井上.井下观察和测量.第三章、资源管理、第八条.在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的原则下。对适合大矿开采的资源、规划给大矿开采 对适合小矿开采的资源、规划给小矿开采,根据具体资源条件、统筹安排统配煤矿和地方国营煤矿的开采需要 积极支持人民公社煤矿的发展 省煤管局定期召开有关资源的勘探。规划。开发和审批工作例会,做到资源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第九条。煤炭地质勘探工作,及所获储量 由省煤管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正在勘探尚未提出普查地质报告的资源、由省煤田地质公司管理。经勘探后批准的各阶段报告的储量,由省煤管局统一管理,凡划归统配矿或地方国营矿开采的资源.分别由矿务局或地方矿管理,人民公社和企业办煤矿的资源、由当地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管理资源的单位,要按规定上报储量平衡表、并负责保护资源、有关储量的升级与降级,储量注销 矿井报废.以及在水下,铁路下,建筑物下采煤等事项.均由开发部门提出报告,报省煤管局批准,第十条.办矿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各办矿单位办矿前,必须提出申请报告书,包括必要的地质资料,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的开采设计和县以上办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省煤管局批准、凡在已开发的矿区中,按储量管理范围,开办小煤矿,由办矿单位与大矿协商、经矿务局或地方矿同意、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 储量依据 开采范围.文字说明 签署意见后报批.凡在大矿尚未开发的煤田内,指矿区以外的煤田。开办小煤矿.由办矿单位向当地县提出申请.由县煤炭主管部门统一报批。矿务局或地方矿的家属开办小煤矿、由矿务局或地方矿统一报批,在生产矿井的保安煤柱范围内,禁止开小井,经省煤管局批准办矿的 发给开采许可证。并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方可开采.未经批准和登记的,严禁开采、生产大队不准单独办矿 如需要办矿的.应由公社组织联营 严禁私人开矿、小井停产和报废时、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并对井下进行实测绘制平面图,一式三份报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省煤管局存档,矿井转让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严禁卖矿、第四章。经济政策,第十一条,为了促进煤炭生产的发展,要搞好联营办矿、国营与集体,地区与地区,市与市.县与县 社与社,社与队均可实行联营,也可以搞跨行业,跨省的联营、联营企业应按投资的比例,分配产品和利润,联营企业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第十二条,坚持以矿养矿 地方国营煤矿和公社小煤矿,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做为完善矿井生产系统的补助资金、社办小煤矿所得利润留成、应优先用于矿井技术改造、第十三条 地方煤矿生产、建设所需的劳动力和主要物资均要纳入各级计划,所需主要物资 物资部门要按国家定额、组织供应。地方国营煤矿所需劳动力.劳动部门要予以安排、亦工亦农人员的比例应控制在百分之三十以内,亦工亦农人员在矿期间、应享受本企业同工种的各项劳保 医疗待遇 口粮补助要予以保证.第十四条 地方煤矿的煤炭销售,按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组织外销、运输条件不便或无运输条件的 应以销定产。就地销售、无开采证或不按本办法规定开采出来的煤炭,经销部门不得经销,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省煤管局和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违犯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或制止,制止无效者,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公诉,第十六条 对违犯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者.要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处理当地煤炭资源开发中的纠纷。第十八条.在国家未颁发矿产资源法以前。按本办法施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原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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