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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炭资源开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必须加强管理、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煤炭资源均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在我省的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由省人民政府责成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统一管理,不受行政区划和土地使用权的限制.第三条,为了加速煤炭工业的发展.必须坚持大 中,小并举,中央和地方并举的方针。要优先发展统配煤矿.大力发展地方国营煤矿.在有条件的地方 积极发展公社小煤矿.建立商品煤基地,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第四条、保护煤炭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企业 事业,人民团体的职责.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义务、对于破坏煤炭资源者,要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第二章、资源开发,第五条。严格执行开采技术政策,开采要有批准的矿井设计,并按设计程序开采 不得采厚丢薄、采肥丢瘦。乱采滥掘 破坏资源、回采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回采率低于国家标准的采煤法,要限期改进或停产整顿 逾期仍达不到要求者 撤销其开采权,开采必须有基本的生产设备,如绞车,水泵,风机,矿灯等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坚决制止损害工人健康的原始生产方式,并要不断地进行矿井技术改造 做到安全、稳产.努力提高煤质、有计划地联合改造供电和外运设施,要按国家的规定.测绘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境界进行生产、扩大开采范围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六条 认真加强安全生产、地方国营煤矿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公社小煤矿执行 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要坚决做到五消灭,独眼井,无风作业.明火放炮,明火照明,井巷无支护。采用自然通风的矿井.要逐步改为机械通风 在采用自然通风期间、要采取措施.保证井下工作面有足够风量,各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和小煤矿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充实人员,新工人入井前 必须有半个月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入井。第七条 正确处理大小矿的关系。在开采过程中,大小矿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开采境界 如超越境界而造成损失的,由肇事单位负责,凡是在批准的小煤矿位置建设大矿区时,要给原有小煤矿划出一定的开采范围和储量。如确需搬迁时,应尽量在就地就近选择适当的地方另开新井,并应给予合理补偿、大矿对周围的小矿要给以技术指导,并应及时对周围小矿进行井上.井下观察和测量。第三章、资源管理。第八条、在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的原则下.对适合大矿开采的资源.规划给大矿开采.对适合小矿开采的资源,规划给小矿开采、根据具体资源条件、统筹安排统配煤矿和地方国营煤矿的开采需要 积极支持人民公社煤矿的发展、省煤管局定期召开有关资源的勘探,规划,开发和审批工作例会。做到资源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第九条 煤炭地质勘探工作 及所获储量、由省煤管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正在勘探尚未提出普查地质报告的资源。由省煤田地质公司管理,经勘探后批准的各阶段报告的储量,由省煤管局统一管理,凡划归统配矿或地方国营矿开采的资源 分别由矿务局或地方矿管理.人民公社和企业办煤矿的资源 由当地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管理资源的单位、要按规定上报储量平衡表 并负责保护资源,有关储量的升级与降级,储量注销 矿井报废 以及在水下.铁路下,建筑物下采煤等事项.均由开发部门提出报告 报省煤管局批准,第十条、办矿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各办矿单位办矿前,必须提出申请报告书。包括必要的地质资料,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的开采设计和县以上办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省煤管局批准、凡在已开发的矿区中,按储量管理范围,开办小煤矿,由办矿单位与大矿协商。经矿务局或地方矿同意 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储量依据 开采范围,文字说明,签署意见后报批、凡在大矿尚未开发的煤田内。指矿区以外的煤田 开办小煤矿.由办矿单位向当地县提出申请 由县煤炭主管部门统一报批.矿务局或地方矿的家属开办小煤矿 由矿务局或地方矿统一报批,在生产矿井的保安煤柱范围内、禁止开小井,经省煤管局批准办矿的。发给开采许可证.并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方可开采.未经批准和登记的。严禁开采,生产大队不准单独办矿 如需要办矿的、应由公社组织联营 严禁私人开矿,小井停产和报废时 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并对井下进行实测绘制平面图。一式三份报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省煤管局存档,矿井转让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严禁卖矿.第四章 经济政策,第十一条.为了促进煤炭生产的发展,要搞好联营办矿,国营与集体.地区与地区、市与市,县与县、社与社,社与队均可实行联营.也可以搞跨行业,跨省的联营,联营企业应按投资的比例,分配产品和利润、联营企业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第十二条,坚持以矿养矿.地方国营煤矿和公社小煤矿。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做为完善矿井生产系统的补助资金,社办小煤矿所得利润留成,应优先用于矿井技术改造,第十三条、地方煤矿生产 建设所需的劳动力和主要物资均要纳入各级计划、所需主要物资,物资部门要按国家定额、组织供应.地方国营煤矿所需劳动力.劳动部门要予以安排,亦工亦农人员的比例应控制在百分之三十以内 亦工亦农人员在矿期间,应享受本企业同工种的各项劳保,医疗待遇、口粮补助要予以保证、第十四条,地方煤矿的煤炭销售、按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组织外销、运输条件不便或无运输条件的 应以销定产,就地销售、无开采证或不按本办法规定开采出来的煤炭,经销部门不得经销、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省煤管局和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违犯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或制止、制止无效者、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公诉,第十六条,对违犯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者,要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 负责处理当地煤炭资源开发中的纠纷。第十八条,在国家未颁发矿产资源法以前、按本办法施行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原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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