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简称采沉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管理,切实改善采沉区棚户区内居民居住条件.保证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改造补偿安置对象是指在采沉区棚户区上方居民的房屋.改造范围为东山区。南山区、兴安区、向阳区。兴山区、工农区等六个行政区域。改造房屋户数23550户 受益人口70650人、第三条、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居民自愿。采沉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区政府主导,依法组织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 尊重居民意愿,采取自愿选择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二.统筹规划。合理部署 按全市采沉区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从2015年起利用2年时间完成改造补偿安置工作,采取统筹规划,分批实施。优先搬迁受沉陷 一氧 水灾,污染等威胁较重区域 平稳有序地开展改造补偿安置工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计划、划分片区进行改造补偿安置工作.做到搬迁一户.灭籍一户,拆除一户.土地收储一户,三,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执行改造补偿安置政策 严密程序.合理定价、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防止,拿钱不走人,花完钱再要房,有钱无居所,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四,建购并举、多元化安置.采取新建和政府集中购买安置房源、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和直接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对居民进行改造补偿安置,建购并举,购买优先,加大以购买方式筹集房源和直接货币补偿力度 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监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 市审计局局长,市保障房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区政府 市物业处.供热单位组成、第五条、鹤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市沉治办、负责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的政策指导及监管工作、下达年度任务目标,以及考核各区任务目标落实情况 核对补偿安置要件是否齐全.应缴、返 房款数据是否正确,为居民办理财务完结和入户通知手续。第六条.市监察局负责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工作,对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抽查率不得少于30,并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工作、市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改造补偿安置程序的审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腾空土地的收储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户籍迁移及治安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对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产权证的核对、灭籍。出具房产证明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低保信息的核实工作,市信访局负责做好采沉区棚户区改造信访维稳工作,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残疾证等级的核实工作、供热单位负责采沉区棚户区安置房源的供暖及费用收取工作。第七条。各区级政府成立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为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确定改造范围,房屋认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现场封闭公告。发布搬迁公告、委托评估,残值房招标、宣传动员.证件核实,房屋验收 签订协议,组织抽签,开具房屋补偿安置审批单 房产灭籍.档案管理,土地备储 信访维稳等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三章.补偿安置管理 第八条 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第九条,产权调换房源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并对原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差价.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差价额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差价额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实际发生的差价额结算 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 以自主选房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500元。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可居住房屋.不包含偏厦子.门斗.应有炉子,火炕.床。火墙,烟囱,保温棚、门窗,厨房,水井,或自来水.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第十条。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可在60平方米以下面积中抽取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小于60平方米的.可在等于或大于60平方米,且小于70平方米组别中抽取安置用房,以此类推.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家庭人口多,同一户口内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就近上靠一档户型安置 居住不下的。可携带相关证明向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根据居民实际情况可再上靠一档户型,第十一条,市沉治办对选择产权调换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给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过渡期为自搬迁之日起至回迁通知的次月止 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市沉治办应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标明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大于新安置房屋面积的 按新安置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 无照可居住房屋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对已搬迁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 经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通知后.拒绝首次抽签的居民,临时安置补助费结算时间为自搬迁之日起至首次抽签的房源回迁通知次月止。第十二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要求合户的.可以合户,合户后不允许再进行分户。合户后房屋面积大于新安置房屋面积部分 按合户所有房屋的市场评估均价给予补偿,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部分,按新安置楼房楼层差价结算.第十三条.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要求分户的。原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可以分户,分户后不允许再进行合户。分户后每户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并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若房屋面积不足90平方米.但由于家庭人口多。同一户口内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 一户居住不下的.可向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申请特殊情况认定后,再予以分户。分户后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 不享受经济适用房价格,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第十四条、对同一户口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可优先照顾安置一户低楼层、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受此项照顾 一,家庭成员中有三级以上,含三级,下肢残疾和视力残疾,残疾证的居民、二,70周岁以上老人.以房屋验收时间为准。三。因疾病导致无法正常行动的居民.以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病例为准,第十五条。货币化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和直接货币补偿 一、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政府搭建买售服务平台信息库 限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居民到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要求先支付总房款与原房屋货币补偿款差额部分款项和相关费用,市沉治办通过转账支付方式将原房屋货币补偿款支付销售单位。若已购商品房总房款低于原房屋货币补偿额度。由市沉治办与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结算差价。二。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有照房屋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本区域新建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根据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 确定有照房屋补偿价格 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进行补偿.无照可居住房屋按有照房屋评估作价的70,进行补偿.第十六条。直接货币补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自愿申请直接货币补偿。并提交直接货币补偿申请书。二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需出具户籍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 三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需出具采沉区棚户区以外的其它住房证明,此住所不能在采沉区及纳入规划的棚改地块内,四是房屋验收单.第十七条,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有照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予以上浮 砖混结构的上浮10,砖木结构的上浮15。简易结构的上浮20、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 不予上浮.第十八条、对已搬迁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600元,第十九条、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 按有照住宅评估作价.并对从事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截止时间为搬迁公告下发之日,按以下上浮标准给予补偿 1 经营12个月至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5.2,经营24个月至36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10、3。经营36个月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20、4 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时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上浮、无照可居住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评估作价后,根据本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但实际正在经营中的 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现场公示七天,并附营业照片 评估作价按实际经营期限上浮标准的一半结算。第二十条。对持有特困证。低保证,省、部,级劳模证的居民,或持有建国前军人证。抗美援朝军人证的居民.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第二十一条 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证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3500元、人,二级3000元,人。三级1500元、人,四级及以下的1000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不予补偿安置,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二 仓库,厂房,三 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房屋。四。我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及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一,二期已补偿安置的,又在原地违法重建的房屋 五。除可居住房屋以外.其它附属物不予补偿安置。第二十三条。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应在搬迁之前结清水电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计算房屋面积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房屋价格时以元为单位 第四章,补偿安置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沉治办根据省,市规划的年度任务目标.科学合理向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下达年度计划。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向市沉治办上报年度分解计划,并定期上报计划完成情况,第二十六条、市沉治办召开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业务培训会 对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在改造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前。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到产权部门调取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档案信息,第二十八条.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下设房屋认定小组,负责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可居住房屋进行认定 并在采煤沉陷区棚户区范围图上标记房屋编号,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要如实填报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房屋认定表.并由认定小组成员签字盖章、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存档.第二十九条.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已确定的改造地段,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下发现场封闭公告.张贴搬迁公告,并存档 第三十条,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协商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改造地段进行评估摸底 要求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应为本市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省内二级以上,含二级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 严格按照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房屋认定表进行逐户评估.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现场评估摸底工作 并将评估工作底稿.房屋坐落位置图。房屋照片 估价报告书等资料报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存档。市沉治办应对估价报告书结果抽查率不低于30,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应对评估机构具体要求如下,一,评估工作底稿记录详实、二.评估漏户率不得高于5。三 分户估价报告单记录信息完整、四,房屋坐落位置图规范 准确.五。房屋影像资料全面。详实 第三十二条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要将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房屋评估结果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并将评估公示的影像资料存档,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对分户估价报告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将评估结果报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存档.第三十三条.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以招标方式确定拆除单位、对残值房进行拆除,第三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将分户估价报告单发放给居民 第三十五条,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应下设政策宣传接待小组 做好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的政策讲解,宣传,信访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下设漏户及特殊情况认定小组,漏户情况需联合评估机构对漏户房屋进行评估工作、并如实填报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漏户及特殊情况认定审批表 并由认定小组成员签字盖章、漏户房屋应提交下列资料、一、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漏户及特殊情况认定审批表,二,漏户房屋影像资料 三,现场公示及公示照片、公示期为七天、第三十七条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漏户及特殊情况认定小组 同时负责改造地段内的特殊情况认定工作、认定后应现场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并出具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漏户及特殊情况认定审批表和相应佐证材料,认定小组成员签字盖章 第三十八条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应下设直接货币补偿 证件核实小组,对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条件进行核实、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持有的低保证 特困证,残疾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进行核实 对已审核通过的内容,审核小组成员签字盖章.第三十九条,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搬迁后持房屋钥匙,分户估价报告单。产权证等其它证件到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申请交房验收,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现场验收情况 为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开具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房屋验收单、第四十条。拆除单位负责残值房拆除工作.残值房拆除应当本着即接即拆原则、拆除期限不得超过五天。残值房拆除期间应当做安全围挡、由于客观因素当天不能拆除的应当作警示标志 残值房拆除标准为地表面正负零,腾空地面做简单平整,第四十一条,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持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房屋验收单、到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签订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补偿汇总表和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产权调换 或直接货币补偿,协议书。同时还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房屋产权证.二 分户估价报告单.三,户口,身份证及复印件,四 其它相关手续,第四十二条、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已搬迁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抽签选房工作。并制定抽签选房方案、上报市沉治办审核后,方可实施,抽签现场应全程摄像.并建立抽签档案 第四十三条.选择产权调换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持抽签房源单,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补偿汇总表 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产权调换协议书等要件到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开具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房源确认单,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审批单.第四十四条。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鹤岗市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档案.要求一户一档。档案封皮标注档案资料目录,并将档案内容注明页码 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建立电子台账档案.并在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到市沉治办驻人民办事中心窗口办理手续前.向市沉治办窗口报送电子台帐档案,第四十五条,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灭籍工作,第四十六条、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将搬迁后腾空土地移交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收储、暂时达不到收储标准的。由各区级政府进行监管、第四十七条.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定期将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档案报送至市沉治办窗口办理登记审核业务.市沉治办核对档案要件及应缴。返.房款数据、审核通过后。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将此档案取回存档.并将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审批单转交给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持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审批单到市沉治办窗口办理财务完结手续,对选择产权调换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还应办理入户通知等手续,第四十八条、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持入户通知书到新安置小区物业公司交纳相关费用、领取钥匙入户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采沉区棚户区改造实行年,月,周报制度.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应明确专人按时间要求向市沉治办报送改造补偿安置进度。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条、采沉区棚户区改造应依法进行改造补偿安置工作,采沉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予以赔偿。第五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各区级政府应加强对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地上物的监查工作,对发现抢建房屋要及时上报市城乡规划局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拆除,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市沉治办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