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补偿方在施工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具体补偿事宜、第二十二条.永久性占压土地补偿,临时占地补偿。树木补偿,应在施工结束后。投产前实地丈量进行一次性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相关补偿费用,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管辖区域内的相关赔偿标准,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做好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协调和广大群众的政策宣传 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本办法顺利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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