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16,20号,各区.县 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 黑政办发.2016.33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供给调控,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实行有保有压,因域施策的供地政策、统筹加强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和政策引导,合理掌控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在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养老.旅游.教育及体育等功能性地产土地供应的前提下,优化协调区域用地供应、对商品住宅供应偏多的阿城区和呼兰利民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并适当减少或控制商业用地供应.对松北区和群力新区,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增强房地产规划的科学性、合理规划设计商服面积,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 规划条件.发展养老,旅游。教育,体育等跨界地产.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 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适当调整户型结构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建委、市住房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各区政府配合,二 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科学调整棚户区改造规划,未来3年,要加大对阿城.呼兰区棚户区改造力度.市级统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重点向阿城.呼兰区倾斜 充分调动其自主开发区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2016年全市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 并逐年递增,阿城。呼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改安置房.对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建的.由区政府研究决定.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 组织开发企业以优惠价格提供商品住房房源、在平台上统一登记 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对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商品住房.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及我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市住房局牵头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各区政府配合 三,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深化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 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提供住房保障、原则上不再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在新出让地块中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化。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放宽保障性住房资格准入门槛、降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等方面准入条件要求。不断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市住房局牵头。市财政局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配合.四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 为住房租赁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购买库存商品房、增加租赁市场房源供应,实施存量房转型利用,支持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为租赁型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推动规模化租赁经营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新建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经营、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市住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城乡规划局 市民政局 市旅游局配合、五 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提高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一人50万元上调至60万元,两人70万元上调至80万元、对建户且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以及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均可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减至20.凡在省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哈市购房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哈市同等政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六,实施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深入推进进城务工农民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为进城务工人员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使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消费能力.鼓励阿城区开展农民购房信贷政策试点工作 并于完善成熟后逐步进行推广。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试行、哈政发。2016,5号。有关规定。在市域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一切按照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政策标准、农民进城购房取得居住证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条件的、保障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市住房局,阿城区政府牵头 市发改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各相关区政府配合 七。实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鼓励商品住房供应较多的平房。阿城区和呼兰利民地区实施购房补贴和产业扶持政策,具体补贴范围.方式和操作办法等由平房,阿城和呼兰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补贴金额由区提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市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市财政局、平房区政府 阿城区政府,呼兰区政府牵头、市审计局配合,八,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 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 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牵头 市财政局配合。九 加大房地产信贷投放力度、在哈银行机构应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有关房地产最新信贷政策。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鼓励市属银行机构大力发展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并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进行产品创新、简化贷款受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差异化优惠定价政策、提高客户满意度及体验度 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市民的购房贷款需求、加大银行机构对房地产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市属银行机构继续向通过审批的已提款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对还贷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展期。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负责.十。完善城市基础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优化房地产开发规划布局、加快城市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项目周边学校.医院 商场.养老,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投入使用。推进教育体制机制创新、鼓励推动跨区配置优势教育资源和引进优质民办学校、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市建设,城管、教育。卫生计生 交通运输等部门进一步优化城市路网布局.打通城市新区和老城区交通联络,对新建住宅小区进行核查 并对未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落实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进行监督落实,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在城市新区超前或同步配置公共交通首末站等公共交通设施,市城乡规划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负责,十一,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政策 取消对新审批 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限制,取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外贷款 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市住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负责 十二,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强化房地产市场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开,稳定市场预期、加强媒体宣传和引导.定期组织省内外推介活动、鼓励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形式做大做强.增强自主创新与抗风险能力。加强房地产相关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和确认事项。取消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按照房地产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动态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增加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频次 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确保房屋交易安全 十三。发挥协调联动机制。市发改.住房.财政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 民政 人社,教育 体育,旅游、税务 金融 公安和公积金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统筹协调,各区政府要切实落实房地产去库存主体责任、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各项去库存政策措施 努力确保去库存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适用范围为哈尔滨市城区,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