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长白松,俗称美人松,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现已确定的保护区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 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白松的义务。对损伤破坏长白松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长白松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在白河林业局设立保护区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保护区管理站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长白松保护知识的教育,二.依法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四.组织实施保护区建设规划。五。有计划地发展长白松资源。提供种子 六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学研究 探索长白松自然演变规律。七,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护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九.负责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第七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纳入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第八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2,10米宽的保护带.第九条.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划为核心区,未经保护区管理站的批准。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第十条,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采种的单位和个人。须待保护区管理站签发的 采种许可证。方可采种、确因科学研究等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测绘,观测。调查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第十一条、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保护区管理站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自然保护区费 第十二条。保护区设立长白松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包括。一 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拨款。二。自然保护区费.三,自筹资金。四 其他资金,第十三条.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已兴建的应限期治理或迁出,第十四条.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三。擅自进入保护区的,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 四、擅自采种.放牧、采药,开垦,采石.挖沙的,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及其他损害行为,六,擅自移植的,七.砍伐或者损伤致死的.第十五条 积极防治森林病虫鼠害.发生森林病虫鼠害时,保护区管理站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发生严重病虫鼠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扑灭措施,防止蔓延.第十六条 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带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时、保护区管理站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扑救,第十七条,保护区管理站应依据保护区建设规划.建立长白松繁育基地、开展以资源增值、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等多种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有突出贡献的。二.研究 开发和利用长白松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林防火 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四.对破坏长白松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 项规定、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罚款标准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