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长白松 俗称美人松。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现已确定的保护区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白松的义务、对损伤破坏长白松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四条.州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长白松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在白河林业局设立保护区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第六条 保护区管理站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长白松保护知识的教育 二、依法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四。组织实施保护区建设规划。五.有计划地发展长白松资源.提供种子。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学研究.探索长白松自然演变规律.七.配合有关部门 搞好护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八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九、负责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第七条 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纳入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第八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 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2 10米宽的保护带.第九条,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划为核心区。未经保护区管理站的批准。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第十条.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采种的单位和个人,须待保护区管理站签发的。采种许可证,方可采种,确因科学研究等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测绘,观测,调查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保护区管理站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自然保护区费.第十二条、保护区设立长白松保护资金 保护资金包括 一.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拨款。二、自然保护区费,三.自筹资金.四 其他资金.第十三条、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已兴建的应限期治理或迁出、第十四条。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三。擅自进入保护区的.三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四。擅自采种、放牧,采药。开垦,采石.挖沙的.五,刻划钉钉 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及其他损害行为、六.擅自移植的、七。砍伐或者损伤致死的,第十五条 积极防治森林病虫鼠害 发生森林病虫鼠害时.保护区管理站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发生严重病虫鼠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扑灭措施、防止蔓延,第十六条。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带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发生火灾时,保护区管理站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扑救。第十七条,保护区管理站应依据保护区建设规划。建立长白松繁育基地,开展以资源增值,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等多种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 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有突出贡献的.二、研究 开发和利用长白松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四、对破坏长白松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 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 六,项,第.七、项规定、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标准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