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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长白松。俗称美人松,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现已确定的保护区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白松的义务,对损伤破坏长白松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长白松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在白河林业局设立保护区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保护区管理站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长白松保护知识的教育,二.依法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三 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四、组织实施保护区建设规划。五.有计划地发展长白松资源、提供种子.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学研究。探索长白松自然演变规律.七,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护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九 负责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第七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并纳入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 第八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2,10米宽的保护带.第九条,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划为核心区。未经保护区管理站的批准.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第十条,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采种的单位和个人、须待保护区管理站签发的.采种许可证。方可采种。确因科学研究等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测绘,观测.调查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第十一条.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保护区管理站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自然保护区费,第十二条,保护区设立长白松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包括,一 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拨款。二,自然保护区费,三,自筹资金。四,其他资金。第十三条 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 已兴建的应限期治理或迁出,第十四条,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三。擅自进入保护区的,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四。擅自采种 放牧 采药,开垦。采石。挖沙的、五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及其他损害行为 六,擅自移植的,七 砍伐或者损伤致死的。第十五条 积极防治森林病虫鼠害,发生森林病虫鼠害时,保护区管理站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发生严重病虫鼠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扑灭措施。防止蔓延.第十六条 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带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时,保护区管理站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扑救.第十七条 保护区管理站应依据保护区建设规划,建立长白松繁育基地 开展以资源增值 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等多种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有突出贡献的,二。研究、开发和利用长白松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四 对破坏长白松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 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罚款标准由州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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