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9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长白松。俗称美人松.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现已确定的保护区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白松的义务 对损伤破坏长白松的行为 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四条.州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长白松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在白河林业局设立保护区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保护区管理站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长白松保护知识的教育.二。依法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四,组织实施保护区建设规划.五,有计划地发展长白松资源 提供种子 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学研究、探索长白松自然演变规律 七.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护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九,负责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第七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纳入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第八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 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2。10米宽的保护带、第九条 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划为核心区,未经保护区管理站的批准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第十条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采种的单位和个人、须待保护区管理站签发的,采种许可证 方可采种 确因科学研究等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测绘。观测。调查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第十一条 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参观 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保护区管理站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自然保护区费 第十二条.保护区设立长白松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包括 一,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拨款.二,自然保护区费,三.自筹资金,四.其他资金、第十三条,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已兴建的应限期治理或迁出,第十四条。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 三.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四。擅自采种 放牧,采药,开垦、采石、挖沙的,五。刻划钉钉 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及其他损害行为.六,擅自移植的。七.砍伐或者损伤致死的 第十五条.积极防治森林病虫鼠害。发生森林病虫鼠害时、保护区管理站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发生严重病虫鼠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扑灭措施.防止蔓延、第十六条。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带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时,保护区管理站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扑救、第十七条。保护区管理站应依据保护区建设规划。建立长白松繁育基地,开展以资源增值.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等多种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有突出贡献的。二、研究 开发和利用长白松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四、对破坏长白松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 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 六、项,第,七、项规定,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标准由州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