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保护 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长白松.俗称美人松,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现已确定的保护区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白松的义务、对损伤破坏长白松的行为 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长白松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在白河林业局设立保护区管理站 负责具体工作、第六条.保护区管理站主要职责是.一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长白松保护知识的教育,二。依法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四.组织实施保护区建设规划 五 有计划地发展长白松资源 提供种子 六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学研究、探索长白松自然演变规律、七。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护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九.负责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第七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纳入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第八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2 10米宽的保护带 第九条、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划为核心区、未经保护区管理站的批准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第十条、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采种的单位和个人.须待保护区管理站签发的、采种许可证.方可采种。确因科学研究等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测绘 观测 调查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参观 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保护区管理站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自然保护区费,第十二条。保护区设立长白松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包括。一,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拨款 二,自然保护区费、三.自筹资金.四,其他资金、第十三条。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已兴建的应限期治理或迁出,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三 擅自进入保护区的.三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四。擅自采种。放牧.采药、开垦.采石。挖沙的,五 刻划钉钉 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及其他损害行为.六,擅自移植的。七.砍伐或者损伤致死的.第十五条。积极防治森林病虫鼠害、发生森林病虫鼠害时,保护区管理站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发生严重病虫鼠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扑灭措施。防止蔓延.第十六条.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带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时、保护区管理站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扑救。第十七条、保护区管理站应依据保护区建设规划、建立长白松繁育基地。开展以资源增值.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等多种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有突出贡献的.二,研究。开发和利用长白松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四,对破坏长白松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 项,第.三 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 项规定,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标准由州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