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长白松,俗称美人松,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 以下简称保护区 现已确定的保护区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白松的义务、对损伤破坏长白松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长白松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在白河林业局设立保护区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第六条 保护区管理站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长白松保护知识的教育 二、依法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四 组织实施保护区建设规划.五、有计划地发展长白松资源。提供种子、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学研究.探索长白松自然演变规律,七,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护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九.负责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第七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纳入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 第八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 实验区。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2.10米宽的保护带,第九条 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划为核心区、未经保护区管理站的批准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条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采种的单位和个人,须待保护区管理站签发的、采种许可证,方可采种 确因科学研究等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测绘。观测。调查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第十一条.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保护区管理站批准 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自然保护区费、第十二条。保护区设立长白松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包括、一.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拨款,二,自然保护区费,三。自筹资金,四 其他资金。第十三条。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已兴建的应限期治理或迁出,第十四条、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三 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四,擅自采种、放牧,采药,开垦。采石,挖沙的,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及其他损害行为。六。擅自移植的。七。砍伐或者损伤致死的 第十五条 积极防治森林病虫鼠害 发生森林病虫鼠害时,保护区管理站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发生严重病虫鼠害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扑灭措施 防止蔓延 第十六条,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带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时、保护区管理站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扑救 第十七条,保护区管理站应依据保护区建设规划、建立长白松繁育基地 开展以资源增值。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等多种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有突出贡献的,二。研究、开发和利用长白松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林防火 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四。对破坏长白松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 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第 七,项规定,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标准由州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