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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9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长白松。俗称美人松,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现已确定的保护区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白松的义务、对损伤破坏长白松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长白松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在白河林业局设立保护区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第六条.保护区管理站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 进行长白松保护知识的教育 二。依法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四,组织实施保护区建设规划.五,有计划地发展长白松资源,提供种子、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学研究.探索长白松自然演变规律,七、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护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九 负责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第七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纳入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 第八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2,10米宽的保护带、第九条,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划为核心区.未经保护区管理站的批准.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条.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采种的单位和个人、须待保护区管理站签发的.采种许可证。方可采种。确因科学研究等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测绘。观测 调查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第十一条、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保护区管理站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自然保护区费、第十二条.保护区设立长白松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包括,一.财政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拨款,二.自然保护区费 三,自筹资金.四,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 已兴建的应限期治理或迁出,第十四条,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 三,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四,擅自采种,放牧、采药、开垦、采石,挖沙的、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及其他损害行为,六 擅自移植的 七、砍伐或者损伤致死的、第十五条,积极防治森林病虫鼠害、发生森林病虫鼠害时,保护区管理站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发生严重病虫鼠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扑灭措施。防止蔓延,第十六条。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带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时.保护区管理站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扑救、第十七条.保护区管理站应依据保护区建设规划,建立长白松繁育基地、开展以资源增值、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等多种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有突出贡献的 二。研究。开发和利用长白松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四、对破坏长白松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 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 六、项.第,七、项规定,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标准由州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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