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并给予补偿,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 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公安。审计,监察、信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公证 电业,通讯、广播电视 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单位应当对有关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计划和决定。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 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 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组织建设的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组织研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报纳入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申请报告,房屋征收计划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符合公共利益及相关规划。计划的依据.三。需要的征收补偿资金匡算情况和落实方式.四 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方式,五、企事业单位补偿安置意向,六.项目实施计划安排,七.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接到房屋征收计划申请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组织建设部门提报的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时 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除市.区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房屋征收活动、第十条,需要启动房屋征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发布房屋征收通告,经审查核实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及有关媒体公示,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办理相关审批等手续、停止办理相关审批等手续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 结构.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家庭成员状况.住房保障资格、房屋使用情况等事项组织调查登记.属非住宅房屋的还应当对单位隶属关系、生产经营 设施设备。在岗职工.经济效益,征收安置意向等事项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登记予以配合。房屋权属 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房屋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依法采取拆除等措施处理。第十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的目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计算方法、四、奖励和补助标准,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六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七。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八 企事业单位补偿安置方式,九,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财政。信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公布.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根据被征收人补偿意向组织落实产权调换房屋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需要足额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并存储到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新闻媒体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第三章 征收补偿和评估,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包括搬家费和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煤气建设安装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包括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以及机器.材料 煤气 动力电 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第十九条、市 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统筹建设安置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归集.预储安置房源.建立安置房源展供平台、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补助,优待、一.积极主动搬迁、对房屋征收工作贡献较大的,给予奖励。二.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给予补助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给予优待的情形,奖励和补助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一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 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推荐参选名录及简介,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到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进行实地查勘评估、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由被征收人。实地查勘的估价师和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等共同签字认可、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室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七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估价师手写签字,同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第二十六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评估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 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规范从事房屋征收估价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屋征收估价业务.二、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 给予回扣 恶意压低收费标准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四。出具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六、法律 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征收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补偿方式、二、货币补偿金额 支付期限、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四,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五。搬迁期限。过渡期限及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其他约定事项,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提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二,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资料.房屋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 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方案,四,产权调换房屋相关证明材料,五 协商记录或者房屋勘察记录及相关情况说明.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说明、七、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采用公告送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告栏和区人民政府网站等进行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书面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补偿决定公告期满后,对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被征收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公证并拆除、第三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管理。对供水、排水。用电 燃气。供热等设施出现故障的、组织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故障,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需要拆除的、组织有关单位和被征收人及时迁出。协商拆除,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拆除活动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拆除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并对房屋拆除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征收范围内已登记房屋拆除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到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土地注销登记.第三十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区人民政府实施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考核 一,房屋征收计划执行情况,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测算与存储情况.四,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五、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 六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七,需要监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偿协议签订.房屋搬迁验收。房屋拆除安全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房屋拆除单位日常执业活动等情况的监督。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依法采取拆除等措施。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九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 区有关部门对评估机构和房屋拆除单位实施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定期评价并依法公布评价结果,对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的评估机构,房屋拆除单位。列入推荐参选名录。第四十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管理制度。对制度建设.业务管理 工作程序等内容进行规范.开展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实施房屋征收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计划的,三,违反规定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四、调查登记结果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虚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奖励.补助,优待标准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八 违反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九。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事项的,十。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骗取补偿款的,十一。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活动查处不力的,十二 违反规定泄露保密信息 造成后果的。十三,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第四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 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或者假冒政府征收名义实施相关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制假造假。骗取补偿或者采取暴力 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拆除单位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责任事件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议发证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并从公布的名录中清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县、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0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