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道路班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道路班车客运的管理。规范道路班车客运的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班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县。市.内或者跨县.市、道路班车客运经营,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道路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 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第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道路班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和规范化经营.建立经营权属明确,车辆产权清晰 管理责任落实,公共服务安全优质的道路客运市场,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及先进技术,提高道路班车客运服务能力.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工作,州.县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道路班车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出租 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禁止挂靠经营,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后 新增或者更新班车的 必须自购车辆、自主经营、对不按规定购置车辆的.不予配发车辆营运证.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同一线路的客运车辆可以在批准的时间。班次数量内采取循环方式运行、鼓励同一客运班线的各经营主体组建实质性线路公司.第九条。在道路客运班线许可期满前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编制线路运力投放计划.对客车实载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的线路。不投放新的运力.第十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客运班线和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时.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 需要延续经营时.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在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期限内.更新车辆的座位数一般不得超过原车车辆营运证的核定范围,确需增加座位数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定。第十二条 客运班车临时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包车条件的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包车单次公路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第十三条,经许可机关批准 农村客运班线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等方式 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济适用型车辆.第十四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 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五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在客运班线车辆安装并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并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司乘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沿途上车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拒绝违反国家规定携带危险物品的旅客乘车,第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用朝,汉两种文字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 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客运班车应当放置朝、汉两种文字的客运标志牌、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道路班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等级评定 经营权投标,收回或者吊销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班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一 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二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擅自变更运行线路.发车站点,日发班次、发车时间和营运车辆的,二 未经批准擅自暂停经营的.三 客运站内外招揽旅客的 四 运行中擅自变更车辆.将旅客交他人运输 拒载旅客的。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