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8 32号,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综合能力、规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 2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托企业现有应急救援队伍组建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 骨干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培训基地 以下简称基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的管理原则。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全省基地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各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第四条,基地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承担本单位、协议服务单位和指派的抢险救援任务,第二章。基地建设,第五条、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托行业或领域中基础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应急能力较强的重点企业救援队伍和特种专业救援组.组建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展多种形式的救援组织,提高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能力。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救护队.消防队,鼓励全社会捐助,支持救援队伍的建设、各地市,县。市.区、政府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与国家级.省级基地联合组建 第七条.按事权划分原则、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经费由省政府,地方政府和依托的单位.企业共同承担 大型,特殊应急救援装备.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统一装备。各地市。县。市,区,政府和基地依托单位要制定应急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加强基地建设.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 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第八条,根据相关规定向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收取服务费、第三章 基地管理。第九条、依托重点单位。大中型企业现有救援队伍组建的基地,其隶属关系,单位性质 管理体制均保持不变.第十条。基地主管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基地 因主管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况,确需撤销或重新组建救援队伍的、应报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并将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投入的装备 器材按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基地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基地的监督管理,督促基地和救援人员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基地的应急救援指挥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根据相关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第十三条。基地在省内跨地市调动执行救援任务时,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达调派命令,基地在地市内跨县 市 区、调动执行救援任务时、由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达调派命令 第四章,基地职责,第十四条。基地要坚持 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工作方针,贯彻 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担本单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派的应急救援任务.二。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演练、熟悉本单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道路交通 作业环境,场所和应急预案,处置方案,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三。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宣传事故预防,避险.自救 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避险救助能力 指导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落实应急预案演练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四、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在15日内形成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重特大事故的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应同时上报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每半年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当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送救援工作总结报告,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救援基础资料。五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基地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并做好工作记录,第十六条,基地应定期维护,保养救援装备,器材、确保完好,第十七条,基地应定期组织救援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体能和技能训练 应急预案演练、保持和提高基地的实战能力,第五章。奖惩、第十八条 在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 成绩显著的基地及个人 由主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第十九条。基地在接到报警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调派指令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服从指挥,实施救援 救援过程中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对失职渎职。延误救援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