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8、32号.自2008年5月2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管理制度。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地市.县、市,区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 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第二章。应急预案制定与发布,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进行,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形成体系、满足应急管理与应急救援需要,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和论证,报同级政府审批 发布.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由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制定,评估和论证 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发布、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聘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予以公布,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制定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适用范围和分类分级等 预案的管理和生效等内容 并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形成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正文前应有目录 以便检索和使用.二。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组织体系。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职责等,应急预案体系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和应急处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三、建立应对突发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运行机制、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预警级别,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四.按照平战结合 资源共享的原则,对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等作出规定或说明,五,宣传教育 培训。演练和奖惩等管理规定,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经贸,庆典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活动举办前10天将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同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应急预案演练 事故救援及总结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修订.修订后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及时印发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每3年修订1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每2年修订1次,第三章。应急预案管理.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备案制度,备案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县级以上政府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应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并告知相关单位、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报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数据库、实行分类存档,便于应急预案调阅和使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应急培训教育计划.加强对单位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应急培训教育、每年应组织1次应急培训和应急宣传教育 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应急能力,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 不断提升应急水平。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应组织1次联合应急演练、高危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立健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确保联动信息真实可靠.应急响应联络畅通 第十五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培训 演练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 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具有科学性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备案,演练等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监督检查,确保各级,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在应对突发事故时真正发挥作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根据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等情况 及时启动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对由于未及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未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等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