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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城市市区的园林除外,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相关部门、单位森林防火责任,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负责组织 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障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鼓励通过保险等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的报道和森林防火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和保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的领导组成.重点林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制度,第十二条,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国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防火预警监测机构.承担森林火险监测、预警和技术保障任务、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森林 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并建立联防制度.集体林承包经营者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成立互助联防小组 在防火期内推行轮流值守制度,第十五条 有直属林场的市、州.人民政府,林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立半专业扑救队伍或者群众防火队伍、其他在林地上开展各类经营、管理.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安排森林防火经费、森林防火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维护和应急物资储备.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三,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装备和训练,演练、四,森林火灾的扑救,五 专职扑火队员、瞭望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六.航空护林.七、森林防火巡查和值守,八 其他直接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三章,森林火灾预防、第十七条,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11月30日、森林防火期开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森林防火命令,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火需要,可以调整森林防火期,调整森林防火期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 以县为单位确定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森林防火规划和本省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 州。县,市,区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根据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案,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训练,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训练,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第二十三条.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林地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工作需要,配备森林防火瞭望员,巡护员.瞭望员的主要职责、一.熟悉责任区内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状况。二 掌握责任区内各类社会活动的动态和规律,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火灾和其他野外用火,四.维护和管理瞭望设施设备。五,防火部门安排的其他防火工作任务,巡护员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的形势和任务、二.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火情等森林防火信息,三,监督管理野外用火,四,排查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五,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和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六.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七,协助宣传和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常识、八 防火部门安排的其他防火工作任务.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森林火灾发生规律以及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确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和宣传标志,森林防火期内.新闻。广播、电视 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林区内的单位,社区等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林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预报有高温、干旱 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野外禁火命令 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森林防火组织应当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安排专业人员昼夜值班,森林高火险期应当领导在岗带班。第二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第三十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 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森林防火期内.通过新闻媒体每日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第三十三条。电力 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护林队伍建设.在业务培训,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保障,航空护林单位应当加强对航空护林机场的管理,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监测站.防火标志,宣传牌、瞭望台,塔,通信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第四章.森林火灾扑救,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设立。12119,森林火情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或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 及时采取措施 对森林火灾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不得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森林火灾、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预案采取措施,及时扑救森林火灾。行政区域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 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 互相配合。不得推卸责任.第三十九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组织,科学扑救的原则、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保障火灾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第四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化的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防火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队伍执行跨区支援扑救任务的.受支援单位应当承担火灾扑救费用,组织群众参加火灾扑救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助,第四十一条,森林火灾扑灭后 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四十二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指挥车。通信车。人员或者物资运输车等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的限制,免收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第五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形成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按规定报送备案.第四十五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六条、在森林火灾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凡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乡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或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未纳入保障体系无法补偿的费用、由肇事者 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 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七条、在森林火灾中负伤 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发生的抚恤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管理规定予以补偿.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人员由肇事者。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 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第四十八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按照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规定执行,死亡并且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第四十九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者支付 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 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五十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 火灾肇事者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火灾肇事者死亡.无法查明或者确实无力更新造林的,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确实无力承担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 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指出或者未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以及未落实整改措施的,三。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值班值守制度的、四,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或者拒不执行、无故拖延的.五,瞒报 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授意他人瞒报 谎报森林火灾的、六,未履行应尽森林防火义务的。七.阻挠。妨碍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活动的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第七章.附 则,第五十八条、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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