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民政,规划 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教育,文广新,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 四,制定灭火预案 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 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 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 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 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解决消防用水 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 开展联合演练 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 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 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 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 实行防火红线管理.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 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 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mdash,2006、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禁止在室外烧荒 焚烧庄稼秸秆,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 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