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 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 市.县 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农业 教育 文广新 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重大节假日期间 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 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区 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 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 村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 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 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 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 扑救初期火灾,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 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 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实行防火红线管理.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与建筑 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mdash.2006 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 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