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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教育、文广新 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 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 制定灭火预案 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区 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 消防站 消火栓 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 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 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 抢救物资。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 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 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 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 实行防火红线管理 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 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 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mdash,2006。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 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6级风以上天气 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 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 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 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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