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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 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 农业.教育、文广新。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 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 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 教育 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区 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 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 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 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 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 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 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 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 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 实行防火红线管理.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 一 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 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mdash,2006、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 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 三,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 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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