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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 市 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教育、文广新,安监 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 四、制定灭火预案 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 第九条,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 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 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 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 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 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 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 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 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 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实行防火红线管理、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 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 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mdash,2006.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 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 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 二 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 禁止在室外烧荒 焚烧庄稼秸秆,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 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 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对拒绝 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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