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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 农业、教育。文广新,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 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 第九条、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 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 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 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 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 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 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 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 二 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 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 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 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 教育培训 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实行防火红线管理 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一 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 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 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mdash.2006,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 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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