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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 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农业 教育 文广新,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 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 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 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 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生产 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 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 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 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 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 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实行防火红线管理、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与建筑.变配电站 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mdash,2006,的要求 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 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 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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