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 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教育,文广新,安监 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重大节假日期间 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 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 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 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 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 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 生产 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 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 安全用火用电 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 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 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实行防火红线管理.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 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 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mdash 2006,的要求 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 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 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