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 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 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 住建。农业、教育。文广新 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 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 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 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 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 消火栓 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 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 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 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 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 村的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 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 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 扑救初期火灾,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 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 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实行防火红线管理、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mdash 2006.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 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 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二 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 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 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