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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教育 文广新.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 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 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 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 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 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 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 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 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 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 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 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实行防火红线管理,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 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 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 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mdash,2006 的要求 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 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 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 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二 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6级风以上天气 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 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对拒绝 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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