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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规划 国土资源。住建 农业 教育 文广新,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 县 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 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制定灭火预案 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 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火栓 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 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生产.储存。运输 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 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 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 实行防火红线管理、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 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 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mdash.2006.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 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禁止在室外烧荒 焚烧庄稼秸秆、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 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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