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 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 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 农业、教育。文广新,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 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 培训 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 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 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 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生产 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 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 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二 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 实行防火红线管理,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 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与建筑 变配电站 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mdash 2006,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 三。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 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