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教育.文广新。安监 广电等部门和单位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 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制定灭火预案 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 消防站,消火栓 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 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 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 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 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 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 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三 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 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 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 实行防火红线管理。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 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mdash,2006、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 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 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 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