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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 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 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 市、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教育,文广新,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八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 法规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 组织专项检查,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 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 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 池塘 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 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 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二 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 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 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 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 实行防火红线管理 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mdash、2006。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 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6级风以上天气 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对拒绝 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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