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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 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 农业、教育 文广新,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 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 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重大节假日期间 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 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 消火栓 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 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 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 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 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 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二 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 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 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实行防火红线管理 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 与建筑 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mdash 2006 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 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 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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