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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教育.文广新 安监 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 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 教育 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 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 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 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 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 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 第二十条 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实行防火红线管理,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 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mdash,2006,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 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 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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