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 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 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 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教育,文广新、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六条.市 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 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 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 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 新建 改建 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 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生产.储存,运输 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 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 消防设施保养 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 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实行防火红线管理。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一 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 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 与建筑、变配电站 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mdash,2006.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 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 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 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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