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县 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教育.文广新、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 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八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 重大节假日期间 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区 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 人畜饮水工程 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 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 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 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 扑救初期火灾。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 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 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 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实行防火红线管理 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与建筑、变配电站 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mdash、2006.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 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 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 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禁止在室外烧荒 焚烧庄稼秸秆.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