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用水单位、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 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 提取节约用水奖金.一,计划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二、采用循环用水、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或采取其他综合节约用水措施 取得显著成绩,三,被授予省级或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荣誉称号。四,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列入各行政事业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第三十五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三十六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真实数据 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节水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七条,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的10。30 一、未按照水平衡测试结果进行整改的。二,未按规定上报用水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三,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施,器具的.四.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五.未按再生水使用计划使用再生水或使用率不达标的.六 废水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 七、再生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