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用水单位.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 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一,计划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二,采用循环用水、雨水 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或采取其他综合节约用水措施.取得显著成绩 三、被授予省级或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 荣誉称号 四、用水计量准确 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列入各行政事业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第三十五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三十六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真实数据,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节水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十七条、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的10 30 一、未按照水平衡测试结果进行整改的,二、未按规定上报用水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三、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 设施 器具的。四,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 五.未按再生水使用计划使用再生水或使用率不达标的.六,废水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七 再生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 法规 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