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用水单位,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一 计划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二,采用循环用水,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或采取其他综合节约用水措施,取得显著成绩,三,被授予省级或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荣誉称号、四。用水计量准确 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 列入各行政事业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第三十五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履行法定义务、第三十六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真实数据、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节水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十七条 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的10,30,一、未按照水平衡测试结果进行整改的,二。未按规定上报用水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 三 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施、器具的,四、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五 未按再生水使用计划使用再生水或使用率不达标的。六.废水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 七。再生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