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用水单位、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一,计划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二 采用循环用水,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或采取其他综合节约用水措施。取得显著成绩 三 被授予省级或市级节水型企业 单位,荣誉称号,四,用水计量准确 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列入各行政事业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 计入成本.第三十五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三十六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的真实数据,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节水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七条 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的10。30、一、未按照水平衡测试结果进行整改的,二、未按规定上报用水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三,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施,器具的、四。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 五,未按再生水使用计划使用再生水或使用率不达标的,六.废水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七。再生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