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用水单位.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一 计划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二,采用循环用水、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或采取其他综合节约用水措施。取得显著成绩.三.被授予省级或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荣誉称号,四.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列入各行政事业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第三十五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 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三十六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真实数据.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节水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十七条.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的10、30、一。未按照水平衡测试结果进行整改的。二。未按规定上报用水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三,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施。器具的。四,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五、未按再生水使用计划使用再生水或使用率不达标的。六 废水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七、再生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