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用水单位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一、计划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 二。采用循环用水.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或采取其他综合节约用水措施 取得显著成绩、三.被授予省级或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荣誉称号 四.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 列入各行政事业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 由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第三十五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六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的真实数据。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节水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十七条 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的10。30,一、未按照水平衡测试结果进行整改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用水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三.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施。器具的,四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五、未按再生水使用计划使用再生水或使用率不达标的。六,废水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 七,再生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