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用水单位,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一.计划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二,采用循环用水,雨水 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或采取其他综合节约用水措施、取得显著成绩,三、被授予省级或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荣誉称号 四 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列入各行政事业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第三十五条 节水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 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三十六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真实数据 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节水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十七条。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的10。30,一、未按照水平衡测试结果进行整改的,二,未按规定上报用水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三 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施。器具的,四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五,未按再生水使用计划使用再生水或使用率不达标的,六、废水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七,再生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