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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颁发日期,2003.8,13.实施日期 2003、8,13、发布机关,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和劝阻,举报交通违章行为的权利。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县、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章、交通安全 第五条、人行道护栏,道路中心分隔带等交通设施上不得悬挂各种宣传标语 广告牌、距离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15米以内道路上、不得设置与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相似的灯具。广告牌 旗幌.棚亭等遮挡物和临时构筑物.第六条.行人不得穿越人行道护栏 道路中心分隔带,第七条 种植行道树、设置电杆.电线等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行道树或电杆等出现倾斜 折断 遮挡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整修 排除,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确需移动时、须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应按规定修复。第三章.车 辆 第九条,凡购置机动车辆的。须从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落籍或转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对车辆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落籍或转籍手续,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车型和用途分类发放号牌。车辆证件和号牌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和擅自复制、生产各种车辆证件和号牌 地方机动车辆不得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司法机关专用机动车辆号牌。证件。第十一条、外地在本行政区域内驻在和施工单位的机动车辆使用外地号牌的,应在车抵10日内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上路行驶。第十二条,从事客货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涂设统一标志,第十三条,下列车辆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活动,一,机动三轮车。摩托车,二 残疾人专用车,三,在本市建成区内的人力三轮车 第十四条,从事营业性客运个体机动车辆,每月须按时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一次,从事营业性客运出租的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由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每月检验一次 经检验合格取得.月检合格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报废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第十五条,更换机动车底盘、发动机 改变车身颜色及其他改装,必须经车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十六条,机动车辆修理部门对因交通事故损坏或者有明显碰撞刮擦痕迹的机动车辆,必须由委托修理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勘察检验凭证,方可予以维修,并应对维修部位.件 作好登记。第十七条,购新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须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 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购车凭证,到指定的公安机关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购旧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须从成交之日起2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交易手续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第十八条。在本市建成区内不得使用后驱动人力三轮车、第十九条。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定期参加年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第二十条,自行车 人力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和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车辆号牌须安装在指定位置,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驾驶员每月必须集中接受一次安全和文明礼貌教育,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驾驶员的集中教育由本单位负责组织、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的集中教育由乡。镇,街组织。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携带合法、有效证件。被暂扣证件.号牌 车辆者应在6个月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或领取,第二十四条 持地方机动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得驾驶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 不得驾驶地方车辆。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第二十六条.残疾人不得驾驶设计时速20公里以上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第二十七条。残疾人驾驶机械驱动专用车。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准驾证 并不得附载他人,非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第二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随身携带车辆行驶证,第五章 车辆行驶、停放与装载。第二十九条 出租车.招手停公共汽车不得在道路中间停车载客,在城区繁华路段行驶时、须在市,县。市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落车点停车载客,出租车.招手停公共汽车及其他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随意掉头、第三十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地点停放,主要街路及其他禁止停放车辆的场所不得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时应将车辆临时停在道路右侧边缘 执行警务,抢险。救灾、救护 施工任务的车辆除外。机动车辆在主要街路及其他禁止停放车辆的场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立即将车移开.不能立即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用路障牵引车强行将故障车牵引至指定地点统一处理。并收缴路障清理费,第三十一条,在划有大型机动车道和小型机动车道分道线的道路上,空载的客运出租车辆必须在大型机动车道上行驶、第三十二条.农用轮式机动车。大型货物运输机动车 人力三轮车.手推车和经批准进城的畜力车,在本市建成区内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横向穿行除外 第三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指挥信号。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遇有停止信号。手势时 除右转弯车辆伸手示意可通行外、其他车辆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第三十四条,在划有分道线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不得逆向行驶。在没有分道线的混合交通路段,自行车在道路右侧边线1,5米以内行驶、人力三轮车在2.2米以内行驶 畜力车在2,6米以内行驶,第三十五条,在本市建成区内不得雇用畜力车。畜力车进入本市建成区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在本市建成区内骑自行车只限附载12岁以下儿童一人、第三十七条 主要街路两侧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门前车辆停放秩序,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自行车停车架.指定人员负责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八条.非机动车不得两车共载同一物件。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建成区的主要街路,繁华路段和学校、医院,机关办公区。居民聚集区内.禁止机动车辆呜喇叭.机动车辆行驶至距中。小学校门100米时 应按限速标志规定减速慢行、第六章、道.路。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堆物作业。搭棚 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公路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除日常维修.养护作业外,占用.挖掘道路时 须与市 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单位挖掘道路施工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或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报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养护公路的堆料不得影响车辆的通行 占用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早市,夜市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开办的.由工商 城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一条、占用和挖掘道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维护交通措施尚未落实的,二,不能保证在限定时间内完工的。三.在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地段摆摊设点和搭建棚厦等临时设施的,四,当地政府规定禁止占用道路范围内的,五,除急修项目外,在当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进行挖掘道路施工的,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第四十二条,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必要的围档投施。夜间应设有标志灯。并在现场醒目处悬挂.占道许可证、二。按批准时限、面积和位置占用,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扩大面积和变更位置的,应提前5日向原批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三。挪移交通设施的,事先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交纳相应的抵押金,四.设置专人维护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五。占用道路结束或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按要求修复路面、恢复通行能力.并报批准机关验收、第七章 公共停车场,第四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十四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规划由市,县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的要求制定.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的需要,第四十五条,凡新建 改建.扩建旅馆,饭店 办公楼 商场、体育场 馆。影剧院 展览馆,医院、旅游点。火车站.飞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必须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规模和要求配建停车场,第四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第四十七条,建设公共停车场.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经市、县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再办理建设开工手续.第四十八条.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 可由投资者自行依法经营管理.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按市物阶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严禁擅自超标准收费,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八章。法律责任,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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