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渡口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和水库库区设置的、连通水域两岸 专门供运送乘客和货物的船舶停靠的场所,包括引道.码头.安全设施.候船设施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渡口及相关活动.渡口的设置者。经营者。在渡口航行的船舶,以下简称渡船,所有者 经营者,船员.过渡的乘客以及从事渡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安全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者,经营者应当做好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渡口的安全 第二章 渡口设置.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申请设置渡口。从事营业性或非营业性运输。设置渡口的。应向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港航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在以渔业养殖为主的水域设置渡口的、港航监督机构在审查时还应征得同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同意.跨行政区域设置渡口的、设置渡口地的批准机关应征得相关行政区域批准机关的同意,第八条。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岸平水缓.视线良好,水 陆衔接便利。能够确保渡船离,靠岸安全,二、不影响航道的安全畅通。三.有一定规模的客.货流量。四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渡船和船员,第九条。审查和批准渡口设置的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均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设置渡口条件的,应予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无正当原因超过15日仍不答复申请人的。视为批准,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不得擅自迁移或撤销,确需迁移、撤销的.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渡口安全、第十一条、渡口的两岸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客。货,上 下船的安全。渡口经营者应在候船区的显著位置公告渡口安全守则、第十二条.渡船以外的船舶、排筏,在港航监督机构划定的渡口安全保护区内停靠、航行或者作业的,应当避让渡船、不得妨碍渡口的交通安全.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渡口的码头,引道及渡船上摆摊设点 随船叫卖或从事妨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渡口经营者应当根据乘客,货物流量和运输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 维护渡口交通秩序,保障安全过渡 节假日.集会。农忙等运输高峰期、渡口安全的管理机关应根据情况组织人员协助维护渡口交通秩序,第十五条。渡口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渡船的装载定额和过渡规则,控制载客 货、数量,指挥乘客、车辆按照规定的顺序上、下渡船,对抢渡、强渡,抢档以及人畜混渡等违章过渡行为,有权予以制止,第十六条.过渡的乘客和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渡口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渡口服务人员的指挥、不得抢渡、强渡。遇有恶劣天气或因意外事件不能按时开航时.不得强迫渡工开航、不得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过渡 第十七条、负责渡口安全的管理机关 应当加强对渡船所有者.经营者,船员及乘客遵守渡口安全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渡船管理.第十八条。渡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合格检验证书,港航监督机构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船舶营运证 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三,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保险的、具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四,配有合格的救生.消防,信号,通讯设备和必要的附属工具,五.标有船名牌,勘画载重线、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货,定额.六,配有符合定额的,合格的船员。第十九条、渡船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拒绝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用于航运。建造或者改建渡船的 应将设计图纸送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二十条,买、卖渡船的.必须到船籍所在地的港航监督机构办理转。落籍手续。第二十一条。渡船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对渡船的航行安全负责.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渡船的维护.保养 保证渡船处于适航状态,二.对依法聘用的船员加强管理和教育,使其具备必要的驾驶技术与安全知识,不得聘用无合格证书人员担任船员。三.严格按核定的载客 货.定额运输 并根据渡船,船员情况和航区 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渡船,不得超员。超载运输,不得冒险运输,第二十二条。依法聘用的船员 必须身体健康,具备相关技术和知识、持有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第二十三条 船员应当严格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操作,服从渡口服务人员指挥、确保航行安全、渡船发生事故后。应当采取自救措施。并将事故情况及时向就近的港航监督机构报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迁移 撤销渡口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于确实有必要设置 迁移,撤销渡口的。责令按规定补办手续。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补办有关手续的.可由港航监督机构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渡船所有者或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300、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 300元罚款。或扣留有关证书6至12个月、一 使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规定条件的渡船从事运输的.二.未按运输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渡运危险物品的.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渡船进行安全管理的,四。使用不具备载客条件的渡船载客的.五.拒不接受渡口安全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第二十六条.渡船上的船员未持有合格证书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停止操作,并可处以50。1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渡口安全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9年9月16日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