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 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凭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被征收人参考.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通过多数决定或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同一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等相关资料,并协助实地查勘 被征收人拒绝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的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区域内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最低值计算,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 对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房地产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提出书面的复核评估申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小组由申请鉴定人从评估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多种类型房屋,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及停产.停业期限并结合工商登记和纳税情况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六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 区 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 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不予补偿、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 区 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一,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二 没有房屋所有权关系证明的,三 暂时无法考证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的 四、房屋所有权有纠纷尚未依法解决或正在诉讼的 五、其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除违约责任之外的有关补偿协议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 县,区 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三十一条、拆除被征收房屋必须文明施工 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围挡拆除等措施.第三十二条,相关部门凭房屋征收部门证明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应当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第三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应允许查阅并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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