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落实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安全监管机构安全责任、提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根据 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吉建安.2010、21号、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吉建安,2014。28号,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吉建安 2015,9号,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吉建安,2015,3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以下简称。管廊工程。第三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管廊建设工程有关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及安全监管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属地的管廊工程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廊工程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尚应遵守国家、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 管廊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 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 监测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基坑工程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款凭证及支付计划,施工合同中约定的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出示原件。存复印件.七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情况.出示投标书和上岗证原件进行核实并封存 八、建筑起重设备注册备案登记证.九、其它需提供材料、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管廊工程周边环境。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基槽支护设计等资料。周边环境资料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 应查明与拟布设综合管廊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 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 管线.排水等情况.调查范围应为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建筑边坡 深基坑边线起.深基坑开挖深度或建筑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 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第八条。管廊工程必须由第三方进行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对管廊工程基槽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等进行全过程监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承担管廊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第十条,岩土工程勘察应在勘察前搜集或探明拟建工程影响范围内地下埋藏物分布情况.应对勘察范围内已有管线及各种地下设施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 必要时应采取人工挖探的方法,保证勘察作业及已有管线。地下设施安全 第十一条。管廊工程基槽支护设计除包括管廊基槽支护施工图外 还应包括地下水控制 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槽回填.基槽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内容,管廊工程基槽支护设计应根据管廊基槽开挖深度,岩土条件 地下.表 水,周边环境等设计条件,综合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支护方案,第十二条,管廊工程基槽支护设计方案应包含保证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 管线等安全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 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以及坡顶堆载的限制值、必要时注明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第十三条,管廊工程基槽支护设计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后、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优化并出具正式施工图纸,未通过专家评审的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重新进行设计计算。并由专家评审组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出具复核证明、第十四条.管廊工程基槽支护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已有地下设施及管线的保护或避让.开挖安全措施 施工工艺,施工顺序 基槽坡比,地下水控制措施,检.监,测要求 基槽使用期间安全措施,基槽回填要求等进行详细交底,第十五条。管廊工程基槽支护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第四章.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第十六条,管廊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管廊工程施工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按机械、土建及综合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管廊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将安措费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管廊工程要建立.安措费管理台帐、并由专人负责对安措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管廊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 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第十九条。管廊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形成排查及隐患整改记录。第二十条,管廊工程安全内业管理,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内业标准 DB22.JT138,2015 的有关规定.规范建档,妥善保管,随时备查。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等,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廊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会签.审核合格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 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 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 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 应急预案 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等,七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二十四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当地安全监管机构项目监督负责人 二,专家库专家。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四。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五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项方案编制人员等,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第二十五条,在接到施工单位的论证申请后、安全监管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5名以上单数 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其中一名专家为专家组组长,专家中至少有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1名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建筑安全管理专业。其它为相关专业专家。特殊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是否增加或外聘专家 专家应于论证会前预审方案。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制定应急措施.施工中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变更的应出具变更报告。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编制、安全技术交底总目录。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毗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重要设施的专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第二十九条,开挖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应当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及坡面防护、深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地下工程的施工.严禁长时间曝露。施工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宜作进一步检查.并拍照或摄像 布设观测点,作好原始记录.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相邻两项。含两项。以上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 废气,废水 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 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 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及防火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 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符合安全及防火要求。管廊工程应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封闭管理,设置大门并有企业标识.门卫室应有专人看守、并设有车辆冲洗设备.市区主要路段工地围挡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一般路段设置围档高度不小于1 8米,围挡应坚固,稳定 整洁、美观,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 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应当具有生产,制造 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 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根据管廊工程施工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第五章、监理及监测单位安全责任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评审意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 编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严格依照监理规范及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理 第三十九条.派驻管廊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人员必须按专业配备.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当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要点、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督促和检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四,对施工过程实施现场旁站监理.并随时关注施工对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影响,五,督促和检查各项指标及监测数据的记录并完成监理资料的整理 归档 六,参加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及验收,第四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专业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第四十一条,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监测单位应具备承担基坑工程监测任务的相应设备、仪器及其它测试条件,有岩土,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验丰富的数据分析人员,有必要的监测程序和审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编制监测方案.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监测单位应当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范及方案做好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以及周边环境 设施的全过程监测工作,第四十三条、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 设计单位提供数据真实的监测报告、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向监理及施工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遇到暴雨以及地下水位涨落幅度较大,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设计 施工单位,第六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管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管廊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管廊工程施工期间每月安全检查不得少于1次。第四十六条,管廊工程安全监督应当由专人负责 安全监督人员应具相关专业及实践经验 并保证管廊工程安全监督人员相对稳定 按照安全监督计划对管廊工程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第四十七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管廊工程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 准备好所需设备 资料和文书等,第四十八条,安全监督工作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管廊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管廊工程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第四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 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管廊工程,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并组织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第五十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基坑,槽、脚手架 模板工程 起重机械及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第五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管廊工程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 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 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 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五十二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管廊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向监督机构提交、施工安全监督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停工。报告书,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安全隐患整改合格报告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管廊工程,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停工整改的管廊工程。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五十三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并形成监督记录、归档管理、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第五十四条 管廊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书,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施工的管廊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报告书。并提交经建设,监理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 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管廊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第五十五条.管廊工程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书,经建设 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管廊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廊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五十六条。管廊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安全监管机构应当整理管廊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管廊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管廊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指、区 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矿区等。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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