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及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是指在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分类代码为M、的地块上修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的建设项目,包括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和楼宇产业园项目.第四条、主城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量不得减少,主城区内因城市更新拓展.产业布局调整或工业企业,退二进三 等原因.确需修改工业用地规划性质的、应以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总体平衡 确保该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规划工业用地的调减与调增方案应当同步申请 同步报批。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完善后再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五条,加强规划用地分类管理、工业用地上只能建设工业项目、2 5,产业园 总部经济区和创意产业园等项目不属于工业用地上适建的项目,应纳入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类用地。用地分类代码为B29,管理,原则上不得在工业用地上新建楼宇产业园项目.鼓励利用已有楼宇发展楼宇工业产业。第六条.规划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划要求,一 工业项目配套设施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办公。会议、食堂和职工宿舍等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不得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二,普通工业项目容积率下限控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容积率上限按1、5控制,工业园区中标准厂房项目和楼宇产业园项目容积率上限按2.0控制,三、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中生产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0米,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中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楼宇产业园项目的建筑高度可结合实际需求。在满足空间形态和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确定。四,工业项目中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每100平方米不少于1个执行、楼宇产业园项目中生产用房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按照每100平方米不少于1个执行 标准厂房项目中生产用房的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每100平方米不少于0,5个执行.普通工业项目中生产用房的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每100平方米不少于0,1个执行 五、标准厂房项目中 生产用房单层平面最小分隔单元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楼宇产业园项目中,生产用房单层平面最小分隔单元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生产用房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式设计.六.工业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应有别于商业、商务,住宅项目,其建筑布局.形态及平面设计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建筑造型应经济实用、外立面应简洁 明快.不得过度装饰。七、工业项目确需突破上述规划要求的 规划部门应与有关部门会商.认定合理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第七条.国土部门负责工业用地的供应以及工业项目土地,房屋权籍管理、在土地供应时、应依据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宗地产业类别严格审核竞买人资格。普通工业项目除项目整体转让外,其土地、房屋不得分零转让.第八条,市经济信息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标准厂房项目和楼宇产业园项目的认定工作、应按照产业布局规划.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预认定书.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预认定书后、方可享受对应的扶持政策。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 预认定的产业定位和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和使用、可定向租售给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或企业股东.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国土 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正式认定工作。并对项目租售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对擅自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