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通告,为进一步引导燃气用户 单位正确使用燃气、避免因使用、管理不当引发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燃气用户和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燃气管线的。二.将燃气管线作负重支架或接地线使用的 三、将室内燃气管线、燃气表和阀门进行包埋装修的。四.使用过期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五.使用,三无 液化石油气减压阀的,六,随意倾倒残液的、燃气用户和单位如确需改动原有状态的、应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组织专业设计,安装.二。加强燃气管道软连接环节的控制与管理,使用软管连接时,软管与炉具连接的长度不应超过2米,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 两端连接要用卡箍卡紧,不准有接头或用简易三通连接其它燃具,严禁穿墙。穿门窗.穿棚 包埋,提倡使用金属波纹管连接燃气器具.三。燃气用户和单位选择燃气器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燃气器具要与燃气气源相适配.即天然气与液化气器具不能通用、二。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三 燃气炉具应带有熄火保护装置、四。燃气热水器和炉具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 四,燃气用户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一,积极安装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进一步推进商业用户同步安装燃气浓度报警切断装置、二 按要求更换带有过流保护切断功能的表后阀 五,燃气用户和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的,要按照供气企业或者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供气企业发现问题的.有权提醒,并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由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特此通告.吉林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