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通告 为进一步引导燃气用户,单位正确使用燃气,避免因使用,管理不当引发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燃气用户和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燃气管线的,二。将燃气管线作负重支架或接地线使用的。三,将室内燃气管线 燃气表和阀门进行包埋装修的。四,使用过期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五、使用、三无,液化石油气减压阀的、六 随意倾倒残液的、燃气用户和单位如确需改动原有状态的,应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组织专业设计 安装.二,加强燃气管道软连接环节的控制与管理。使用软管连接时 软管与炉具连接的长度不应超过2米,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两端连接要用卡箍卡紧.不准有接头或用简易三通连接其它燃具.严禁穿墙,穿门窗.穿棚 包埋.提倡使用金属波纹管连接燃气器具、三 燃气用户和单位选择燃气器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燃气器具要与燃气气源相适配.即天然气与液化气器具不能通用、二。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三。燃气炉具应带有熄火保护装置.四、燃气热水器和炉具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四 燃气用户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一,积极安装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进一步推进商业用户同步安装燃气浓度报警切断装置.二、按要求更换带有过流保护切断功能的表后阀,五、燃气用户和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的、要按照供气企业或者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供气企业发现问题的.有权提醒 并提出整改意见 拒不整改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特此通告.吉林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