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通告、为进一步引导燃气用户.单位正确使用燃气.避免因使用 管理不当引发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燃气用户和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燃气管线的,二,将燃气管线作负重支架或接地线使用的、三.将室内燃气管线,燃气表和阀门进行包埋装修的、四,使用过期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五、使用,三无,液化石油气减压阀的。六,随意倾倒残液的,燃气用户和单位如确需改动原有状态的.应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组织专业设计.安装、二,加强燃气管道软连接环节的控制与管理,使用软管连接时,软管与炉具连接的长度不应超过2米、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两端连接要用卡箍卡紧.不准有接头或用简易三通连接其它燃具.严禁穿墙.穿门窗.穿棚,包埋.提倡使用金属波纹管连接燃气器具 三。燃气用户和单位选择燃气器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 燃气器具要与燃气气源相适配,即天然气与液化气器具不能通用,二.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三.燃气炉具应带有熄火保护装置。四,燃气热水器和炉具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四.燃气用户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一.积极安装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进一步推进商业用户同步安装燃气浓度报警切断装置.二,按要求更换带有过流保护切断功能的表后阀,五。燃气用户和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的.要按照供气企业或者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 供气企业发现问题的,有权提醒。并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由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特此通告。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