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通告。为进一步引导燃气用户,单位正确使用燃气.避免因使用,管理不当引发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燃气用户和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改动燃气管线的 二.将燃气管线作负重支架或接地线使用的,三、将室内燃气管线,燃气表和阀门进行包埋装修的。四.使用过期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五,使用,三无。液化石油气减压阀的。六,随意倾倒残液的,燃气用户和单位如确需改动原有状态的 应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组织专业设计。安装.二 加强燃气管道软连接环节的控制与管理,使用软管连接时.软管与炉具连接的长度不应超过2米.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两端连接要用卡箍卡紧,不准有接头或用简易三通连接其它燃具、严禁穿墙.穿门窗.穿棚 包埋.提倡使用金属波纹管连接燃气器具、三.燃气用户和单位选择燃气器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燃气器具要与燃气气源相适配,即天然气与液化气器具不能通用 二,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三,燃气炉具应带有熄火保护装置。四。燃气热水器和炉具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四,燃气用户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一。积极安装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进一步推进商业用户同步安装燃气浓度报警切断装置,二,按要求更换带有过流保护切断功能的表后阀.五,燃气用户和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的。要按照供气企业或者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供气企业发现问题的,有权提醒、并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由燃气管理部门按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特此通告、吉林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