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通告,为进一步引导燃气用户 单位正确使用燃气,避免因使用,管理不当引发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燃气用户和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燃气管线的,二。将燃气管线作负重支架或接地线使用的 三、将室内燃气管线,燃气表和阀门进行包埋装修的.四、使用过期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五.使用,三无 液化石油气减压阀的 六。随意倾倒残液的。燃气用户和单位如确需改动原有状态的、应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组织专业设计。安装。二,加强燃气管道软连接环节的控制与管理.使用软管连接时.软管与炉具连接的长度不应超过2米。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两端连接要用卡箍卡紧。不准有接头或用简易三通连接其它燃具。严禁穿墙 穿门窗 穿棚,包埋,提倡使用金属波纹管连接燃气器具.三 燃气用户和单位选择燃气器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燃气器具要与燃气气源相适配 即天然气与液化气器具不能通用,二 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三。燃气炉具应带有熄火保护装置。四.燃气热水器和炉具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四 燃气用户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一,积极安装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进一步推进商业用户同步安装燃气浓度报警切断装置.二,按要求更换带有过流保护切断功能的表后阀、五.燃气用户和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的、要按照供气企业或者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供气企业发现问题的,有权提醒,并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由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特此通告、吉林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