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通告、为进一步引导燃气用户、单位正确使用燃气.避免因使用、管理不当引发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 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燃气用户和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燃气管线的,二.将燃气管线作负重支架或接地线使用的。三,将室内燃气管线,燃气表和阀门进行包埋装修的.四,使用过期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五.使用,三无 液化石油气减压阀的.六.随意倾倒残液的,燃气用户和单位如确需改动原有状态的,应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组织专业设计,安装,二,加强燃气管道软连接环节的控制与管理.使用软管连接时、软管与炉具连接的长度不应超过2米.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两端连接要用卡箍卡紧,不准有接头或用简易三通连接其它燃具,严禁穿墙。穿门窗.穿棚.包埋。提倡使用金属波纹管连接燃气器具.三.燃气用户和单位选择燃气器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燃气器具要与燃气气源相适配、即天然气与液化气器具不能通用、二,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三。燃气炉具应带有熄火保护装置,四.燃气热水器和炉具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四.燃气用户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一.积极安装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进一步推进商业用户同步安装燃气浓度报警切断装置。二.按要求更换带有过流保护切断功能的表后阀.五,燃气用户和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的、要按照供气企业或者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供气企业发现问题的。有权提醒 并提出整改意见 拒不整改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吉林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