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通告。为进一步引导燃气用户 单位正确使用燃气.避免因使用、管理不当引发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燃气用户和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燃气管线的、二、将燃气管线作负重支架或接地线使用的.三.将室内燃气管线.燃气表和阀门进行包埋装修的。四。使用过期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五,使用。三无。液化石油气减压阀的,六。随意倾倒残液的.燃气用户和单位如确需改动原有状态的。应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 由供气企业组织专业设计 安装、二.加强燃气管道软连接环节的控制与管理。使用软管连接时,软管与炉具连接的长度不应超过2米,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 两端连接要用卡箍卡紧,不准有接头或用简易三通连接其它燃具,严禁穿墙,穿门窗,穿棚,包埋,提倡使用金属波纹管连接燃气器具。三.燃气用户和单位选择燃气器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燃气器具要与燃气气源相适配.即天然气与液化气器具不能通用,二。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三,燃气炉具应带有熄火保护装置.四。燃气热水器和炉具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四、燃气用户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一,积极安装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进一步推进商业用户同步安装燃气浓度报警切断装置、二,按要求更换带有过流保护切断功能的表后阀,五.燃气用户和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的,要按照供气企业或者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供气企业发现问题的,有权提醒、并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由燃气管理部门按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特此通告,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