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通告,为进一步引导燃气用户.单位正确使用燃气,避免因使用。管理不当引发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燃气用户和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改动燃气管线的,二.将燃气管线作负重支架或接地线使用的、三。将室内燃气管线,燃气表和阀门进行包埋装修的、四、使用过期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五.使用.三无,液化石油气减压阀的、六,随意倾倒残液的、燃气用户和单位如确需改动原有状态的。应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组织专业设计.安装。二.加强燃气管道软连接环节的控制与管理,使用软管连接时,软管与炉具连接的长度不应超过2米.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两端连接要用卡箍卡紧,不准有接头或用简易三通连接其它燃具。严禁穿墙,穿门窗 穿棚、包埋.提倡使用金属波纹管连接燃气器具。三,燃气用户和单位选择燃气器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 燃气器具要与燃气气源相适配、即天然气与液化气器具不能通用,二。禁止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三 燃气炉具应带有熄火保护装置.四,燃气热水器和炉具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四.燃气用户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一、积极安装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进一步推进商业用户同步安装燃气浓度报警切断装置,二、按要求更换带有过流保护切断功能的表后阀,五,燃气用户和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的。要按照供气企业或者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 供气企业发现问题的、有权提醒。并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由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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