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 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且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手续.七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增设或减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禁止将.搭车 收费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第八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登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所需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二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后 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受理单,附件2,发证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填写.建筑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附件3。对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并一次性告知.四 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一式两份。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 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 中标通知书、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直接发包的工程 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 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需提供专项质量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份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9 按照规定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0,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 附件4。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附件5。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施工场地。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 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10项内容提交 4.掘路 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一式两份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 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5.10项内容提交。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 如钢架、桁架等.的 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他材料。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发证机关应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及附件。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 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实行违法开工行为登记管理 发证机关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 同时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并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二.对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并执行到位、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禁止伪造 涂改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为无证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该企业行为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 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放时间。涉及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第十八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修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发证机关接到中止施工报告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第十九条、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 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经发证机关审查 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相关信息.第四章。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人员管理。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应当按规定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时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有关网站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 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章,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新版施工许可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示范样本 附件6。由各发证机关印制 不得更改 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第二十五条,施工许可证用印应为发证机关公章,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建设、施工单位持有,第二十六条,各级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第二十七条、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发证机关填写,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 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 02代表市政工程,03代表装修装饰工程,04代表其他工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各市 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