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严格建设管理制度 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和,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辽水利质监字 1998 16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凡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在我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 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必须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第四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各县.市。区设立派出机构.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县,市,区水利部门双重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导 市负责建设并承担责任的水利工程,跨县 市,区的水利工程 省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投资额度在500万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直接监督,县,市.区负责建设并承担责任的水利工程且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下或投资额在500万以上点多面广类的水利工程,如人畜饮水,节水灌溉等 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在相应县,市 区的派出机构实施直接监督。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 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和省有关的方针 政策、法律 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 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四,施工合同文件等、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前 必须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与人员.第八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 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负责监督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 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三、按权限对全市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上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四.组织开展全市水利系统优质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活动 并负责向省水利厅推荐优质工程项目、五.掌握全市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组织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六、监督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七,参加受监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竣工验收,第九条.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 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二 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不得在受监工程的设备制造 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工作人员中聘任 第十一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员必须经省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 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不代替建设 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所执行的质量管理和检查职能、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包括初步设计、可研报告。开工报告,施工图纸等,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三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施工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五条、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 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前必须通知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二 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 设计、施工单位研究制订,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表、并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报送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六、根据需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除采取抽查为主,巡回监督的工作方式外 应要求建设,或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月报,作为质量监督工作的基本资料。建设,或监理 单位应在施工月结束后一星期内向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月报、工程质量月报,的主要内容包括、1,当月施工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情况,2,施工质量数据统计分析 3。主要施工质量通病和改进措施。4 质量事故和处理情况 5 需要反映的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如奖罚情况,创优活动,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等,6,下月施工的主要工程项目内容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措施和办法、八,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按以下程序处理.1,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在取得设计和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口头通知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在7日内补报书面报告。事故的处理由建设单位主持.监理.设计.施工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并经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口头通知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在5日内补报书面报告、事故的处理由主管部门主持,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方案 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在处理完毕并经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九。主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分.参加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十、检查工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翔实 对档案资料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评定质量等级、不允许进行竣工验收、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 或进行巡回监督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一,对监理 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责成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参加施工单位的技术和生产会议.检查施工单位的各种技术档案资料,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 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 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五 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六 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第四章 质量检测,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并经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 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相应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相应等级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任务,第十九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提出质量检测报告,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四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二十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试验检测单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对所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朝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