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细则辽水资.2011,207号.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 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辽河保护区和凌河保护区以外的区域,的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以及对入河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等有关规划的要求,第四条。省,市。县,区.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第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入河排污口设置除属于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在省管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设置入河排污口。二,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手续,且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应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三 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手续 但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应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但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需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在市管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设置入河排污口、二,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手续,且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应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手续、但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应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四。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但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需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八条,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中应当包含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本,细则 第九条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第九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量及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及补、赔,偿措施建议、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七、论证结论,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第十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其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二条。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应当出具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排污单位.同时予以公告、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应当说明理由。出具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入河排污口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四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三条,两个以上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各自独立办理申请事宜 独立登记和上报有关材料。第十四条,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手续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该工程建设申请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同时 还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的影响一并出具审查意见、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一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不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的.六.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第十六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二。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总量要求。三,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四。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五,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七条,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八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 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逐级汇总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加盖排污单位印章的文件,一,入河排污口登记表。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三,允许排污批准文件 四,主要产污环节及排污设施,工艺与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简要说明。五,取水许可批复文件,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有关资料和水质监测报表、报表中的水资源数据应当由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认定资格的水质监测机构监测,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年度新审批及使用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入河排污口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逐级汇总后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于每年2月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年度入河排污口资料进行整编、第二十一条.有管辖权或者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 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本细则有规定的,依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规定.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手续的 依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