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第二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估价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第二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条 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一 抵押登记申请。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三、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副本、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一条.抵押期间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第三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抵押权实现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第三十三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灭失的 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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