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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集体土地所有证或权属证明,二 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建设用地有效证明材料.三.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流转的书面证明材料,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由市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出让.出租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租,除商品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可以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其他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县。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市,县,市、已经建立的有形市场。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交易平台.各城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统一在市有形市场进行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必须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后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开发期限等开发利用土地.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最高年限规定。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合同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租金,并办理相关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应当充分尊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约定的出让 出租年限内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确因法定或约定原因需要解除合同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或根据合同约定补偿,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及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转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出让 出租约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的使用年限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一、被依法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共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 未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五.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取得原出让合同出让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文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时,应当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取得原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持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后 经原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解除,终止。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上土地登记手续的办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届满前一年内与合同另一方协商.合同另一方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 支付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办理登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所有权人可无偿收回土地 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约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服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自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方案时终止,征收主体应当依法给予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补偿。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约定 给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补偿.已被确定为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第二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按照流转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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