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规定第六条。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下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建筑规划红线内的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基础设施.包括 满足用户无线通信所需的基站设施以及与之配套的铁塔、机房 管线。杆路,电源,空调等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等设备设施、满足用户有线通信所需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桥架.综合布线,电源 以及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机房等设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按有关规定.同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楼内通信暗管.预留基站的设备机房和天线位置、第八条,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九条.通信基站选址的基本规定.通信基站的选址应符合,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泰政办字.2015,19号、要求,通信基站应优先结合广场灯、路灯 垃圾处理站 公共厕所等市政基础设施设置 有关部门应提供支持,第十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通信基础设施设置应遵循资源集约化设计 按需建设、技术合理,经济节约的原则、2.通信基础设施应遵循,共建共享、多网合一 的原则进行建设。3。多通信制式系统合路建设应满足各自的网络指标要求。并保证各通信制式间互不干扰.4,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覆盖区域面积.覆盖效果。设备成本.施工难易程度等因素,在最优的组合方案下、选择性价比高的方案.5,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当前网络及未来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