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单位工作程序第七条、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由负责、既改、的建设单位按照本章规定程序逐步实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进行动员发动,采用张贴公告,印发宣传页 召开大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动员.必要时应挨家挨户进行宣传动员,要求产权所有人填写 既改申请表、存档备案.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收集整理改造项目的原始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原工程设计审批合格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建造年代 计算书.变更资料,业主信息等有关资料和信息。第十条.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填写申报书。编写申报资料,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二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材料编写指南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改造项目实施节能诊断 见附件三.既有建筑节能诊断要求,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按初步估算向业主收取应由业主承担的、既改,资金部分 并设立单独账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统一使用管理 实行多退少补。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节能改造施工图纸设计,一般委托原建筑图纸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进行工程预算,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工程招标、同时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监督,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与各中标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合同,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既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工作计划、管理措施等基本内容。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制定实施方案的同时应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组织各中标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监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既改,项目各责任主体进行竣工自检自改。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经确认达到验收条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及申请资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既改 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并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备案的同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并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决算审核,第二十四条、凡需要进行委托办理的事项均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