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建.2011,27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9,296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特点。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改,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 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第三条,既改,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一、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的、且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二、不属于城市房屋征收范围.且正常安全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居住建筑,三、按照、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规定、达不到节能65。标准的居住建筑、四、采用集中采暖方式,但未实现供热计量及分室温度控制的居住建筑,五 单体工程不宜少于3000平方米或小区居住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第四条.既改 资金来源按照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市有关文件执行,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既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既改、项目奖励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及监管.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既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业主委员会或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负责 既改,项目的具体实施,第六条,市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及其有关社区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既改.工作基本知识。基本政策。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 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对,既改,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参与.既改、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