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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建设及验收阶段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进行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写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定期到项目现场进行服务指导.第十条,新增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报告中应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和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 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室外工程尚未开工或具备海绵化建设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的。自2018年1月1日起竣工备案时,应对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要求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相关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第十二条。老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按规定验收合格后纳入市海绵城市数据库、享受国家,省 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奖补资金,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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