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立项及规划阶段第六条、新增建设工程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前置条件.严格把关 发改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论证。规划部门应根据太原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加以落实、住建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 将海绵城市相关设计文件 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调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审核把关工作,第七条。在建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 应坚持以目标为导向,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雨水径流各项指标,各县、市、区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未完工的项目进行梳理、对工程建设已完成主体.但室外工程尚未开工的或具备海绵化建设条件的项目.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完善设计方案。住建部门负责海绵城市相关技术审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给予技术上的支持和服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八条,老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结合城中村 棚户区、老旧小区.建筑节能等改造一并进行,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顶层设计方案和年度目标任务,结合辖区内易积易涝,雨污混流.无排水设施,黑臭水体严重等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对老旧城区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批次,分年度进行改造。各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老旧城区海绵城市改造.也可结合改善城市人居环境PPP投资引导基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采用PPP模式、进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资 建设,运营,维护,住建部门负责老旧城区海绵化改造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给予技术支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