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 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 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 调查.评估.应急.救助和减灾等活动。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 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 下同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 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护 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 有关部门 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第八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灾害防御的原则,目标和任务.二。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三 灾害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四.灾害的分类防御要求 五 防御工作的部门任务分工 六 防御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七.灾害防御的非工程保障措施 八,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第九条、城市防灾工程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其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要求作为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区域 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电力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第十条 批准下列规划和项目时,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一 气象灾害多发地区的城市总体规划、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四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和装备建设.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 管理体系,市 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三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报 预警和防御的基础设施,一,在市区.根据需要配备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二、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站点。三 在农村暴雨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建设自动气象站,四.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标志。五 在学校 医院.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根据需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国土资源,交通 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 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 水情、旱情.森林火险,地质灾害险情。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气象信息资料的共享和使用应当保守国家秘密、第十五条,市 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和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广播 电视,报纸 电信。网络等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无偿向气象灾害影响区域传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医院。车站 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可以利用电子显示屏 广播等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提高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 村.居.民委员会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第十七条.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员制度,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信息员应当及时向本辖区的公众传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八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灾害的性质和等级,二、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有关部门职责、三.灾害预防与预警机制 四、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五,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 六,灾后恢复。重建措施,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台风。暴雨 雪.大风。沙尘暴.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和霾等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应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二,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三,决定停工,停业。停课、四,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五,抢修损坏的道路和通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设施 保障运行安全、六、启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设施和工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其所属的综合性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受灾人员 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保障供水 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水利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保证供水应急需求并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公安部门应当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