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许可申请与审查第六条.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排水许可证.第七条。申请领取 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 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 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的污水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等有关国家或地方标准和规定,三 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值,CODcr、或TOC、等采样检测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对水量,PH值 CODcr,SS和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相应的水量 水质检测制度的材料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如过滤沉淀池及清运计划、排入管线等,且排水符合本条规定的标准,第九条,排水许可证 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 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 有效期延续5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一条,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 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 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