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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数字吕梁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擅自向国,境 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露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各有关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吕梁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吕梁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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