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数据更新与管理第十五条,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长治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 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须由合法的测绘资质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第十六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长治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 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开展1次覆盖中心城区。中心城镇的1、500地形图和兴趣点数据更新.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开展1次覆盖全市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3年开展1次覆盖全市建成区1,2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并根据年度计划每年开展相应的三维地图采集,更新工作。其他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及时分发给县区国土资源局。其中、1、500电子地图 兴趣点与三维地图实行每年更新1次、其他则保持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相同.第十八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一。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 每年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更新1次.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 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第十九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