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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防止疾病的产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铁岭市城市建成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实施处罚、第三条。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饰 改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和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罚款 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元罚款 第四条。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和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80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1000元罚款.第五条,未按照审批要求 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饰、改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六条。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500元罚款、第七条.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300元罚款,第八条,在房顶搭棚 设架 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第九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300元罚款.第十条、擅自在人行天桥 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第十一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500元罚款、第十二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市容,交通的地点停放各种车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十四条.擅自在市区街道两侧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100元罚款、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不设置围档,标志的,责令限期设置围档 标志,逾期不设置的。处1000元罚款。第十六条 雕塑品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未及时修整其损坏或污染的雕塑品的 责令限期修整。逾期不修整的 处200元罚款,第十七条、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处100O元罚款、第十八条,市区内行使的机动车车体缺损。污秽不洁 标志残缺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200元罚款,第十九条。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志牌 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设施 逾期不拆除的,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随地吐痰和口香糖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20元至5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随地便溺的,处1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随地乱丢烟蒂 瓜果皮核,纸屑。纸钱 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废弃物、拒不清除的 处20元至5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燃放鞭炮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废弃物.拒不清除的、处2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居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粪便的。处50元至100元罚款、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300元至5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在公共厕所内乱扔污物 随地吐痰,便溺的.处5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沿街单位和个体业主未自备收集垃圾容器 未按规定时间 地点倾倒垃圾的 处2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随意排放和倾倒污水的、处1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等物品的.处1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 绿地等露天场所屠宰、加工家禽,家畜等动物的,处300元罚款.第三十条。在垃圾筒,箱,垃圾袋.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 处20元至5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 煤炭。炉渣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未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沿途洒漏,污染路面的,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责令清除.改正,处5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因供电,通讯、绿化、道路.排水。路灯,自来水,煤气 供热等施工作业堆放在道路两侧的残土、淤泥和污物,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经批准进入市区的畜力车车容不整洁的 畜粪落地的,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和停放的。处50元罚款.未经批准进入市区的畜力车车容不整洁的 畜粪落地的,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和停放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牛.马,羊、猪等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或对个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对单位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猫,狗等宠物在道路,街巷,绿地等公共场所随地排泄粪便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20元至5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集中饲养,经营动物。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占用 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被损坏设施造价1倍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未及时完成分担区除雪任务的 责令改正。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l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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