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促进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小区的居住质量和环境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字1993第814号,和 铁岭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 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规模在 1万,m2、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含单体住宅楼。以下称住宅小区.第三条.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是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电业,通讯、有线电视.街道按各自职责,根据建设指标进行验收,第四条,新建的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辽宁省居住小区室外环境设计规定,由具备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室外环境设计图,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住宅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物业用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六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有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第七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申请分期综合验收,确因天气因素暂不能进行软、硬覆盖和综合配套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签订协议后,按工程项目预算提交全部工程建设费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八条 住宅小区达到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竣工综合验收,1、建设项目按规划和设计要求全部建成 并满足使用要求.2、建筑工程,含市政。水、电。煤气、供暖、通讯。环保,有线电视,质量达到国家规定质量等级标准,3,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共用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手续齐全,4,投入使用的道路.环卫设施.绿化 路灯等市政配套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5、施工设施,设备以及施工暂设,剩余构件。建筑残土全部清除.并不得有违章建筑,6,动迁户妥善安置 7,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8.按规定提供物业办公用房、选聘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1,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2 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3 工程承包合同,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5,各单项工程的竣工资料 图纸。和技术资料。6 物业用房,业主会所 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园林绿化项目明细表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30天内 应组织相关部门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进行现场检查、最终对住宅小区做出全面鉴定和评价 验收合格的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住宅交付使用时.要与购买人签定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后.有关单位方可正式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申请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综合验收。第十三条,经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验收 验收不合格或未申报验收的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小区入住50,以后.按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 并通过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物业实行规范管理.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