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二、九年四月十四日,辽宁省交通厅.辽交质监发.2009,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明确工程材料销售.使用管理责任,规范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工作 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等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工程材料、包括 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 交通产品和结构构件等与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密切相关的材料、产品.第三条.凡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提供或管理工程材料的销售,工程设计 施工,监理,检验.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抽检和信息收集发布,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 所属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抽检和信息收集发布、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严格工程材料市场准入管理 坚决杜绝各种质量欺诈行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第六条,各级质监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对工程材料加强质量抽检,适时向社会发布质量信息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材料质量监管 一 制定工程材料质量相关政策。管理办法 二.建立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工作责任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有关销售,购买 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等违规事件、四,负责或参与由于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引发的质量及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质量优良的工程材料要加强宣传 对质量较差的要加大监管力度,第八条 质监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执法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材料质量负监督责任,一,制定工程材料质量监督实施措施和质量监督抽检制度 编制质量监督规划和年度监督抽样检验计划.二,依法组织或委托相关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适时发布抽检结果 配合各级交通主管部分组织的工程材料监督抽检,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三,建立工程材料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质监机构要实行违规行为不良记录,投诉举报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及其生产单位。销售商,列入.黑名单、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进入工程现场的工程材料质量负管理责任。一 建立项目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二、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材料质量标准,三,对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抽检,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进行清场、并对相关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建设单位不得强行指定,推销工程材料.对于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大宗或特殊材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招投标形式采购,第十条.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使用的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及技术标准。不得指定品牌.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工程材料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一。制定工程材料进场报验程序和抽检制度。对建设项目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实施管理,二,审查工程项目工程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三。对进场工程材料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和验证。四.按监理合同规定频数对进场工程材料进行抽检,并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材料自检记录进行对照。如存在不一致情况,则由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共同对该种材料进行复验,监理单位不得强行指定.推销工程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对所用的工程材料质量负直接责任 一,严格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做好所用工程材料准入登记备案。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销售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工程材料合格证明和标识,建立进货 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工程材料名称 规格。数量 供货商和联系方式,进货时间及其使用工程部位,时间等内容。二,按照工程材料生产批次向销售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得购买无质量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材料.三.按照交通建设相关规范 标准规定频数,对进场工程材料进行自检或送检.施工单位应自觉选取和采购品质优良的工程材料。对相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的工程材料、要认真配合查处工作,并认真整改.第十三条 销售商应严格执行工程材料质量先行负责制,对其销售的工程材料质量负责,销售的工程材料必须满足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要求、同时要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销售商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 失效、变质的工程材料.不得伪冒产地,厂名,厂址及质量认证标志、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出具的工程材料检验报告要数据真实、准确、结论科学。并对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 准确,二,对监督抽检确定的产品和单位,建设项目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检单位、建设项目.承担监督抽检任务期间应不再接受被抽检产品生产单位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未经质量监督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检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被抽检单位颁发监督抽检合格证书、第三章,工程材料准入管理,第十五条,对列入,辽宁省交通建设重点监督抽检工程材料目录 中的工程材料实行准入登记备案制度,根据工程材料的性质和设计及合同文件中对工程材料质量标准要求,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向相应的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登记备案,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准入 第十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以下基本条件对进入所监理项目的工程材料进行审查确认,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营工程材料需要取得的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的资格认证,二,有符合国家法定条件或交通行业规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开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 工程材料生产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提供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四.工程材料上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完整。规范,标有材料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 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名称和含量的.应予以标明,五 限期使用的工程材料。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六、根据工程材料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材料。应具有书面出厂 场。相关证明。第十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后30天内、应将所监理项目所有使用工程材料相关信息与审查确认报项目质监机构核备,第十八条、凡未按法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被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罚的工程材料生产,销售单位.在整改期内的工程材料不得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第十九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其生产。销售单位在整改后再次进入交通建设市场须向建设项目质监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监督抽检,第二十条,监督抽检是由交通质监机构依法组织对工程材料进行抽样、依据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对抽检结果依法进行公告和处理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监督抽检分为定期抽检和不定期专项抽检,施工期内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专项抽检按交通建设阶段不定期组织开展,第二十二条,监督抽检的质量判定依据标准的顺序是被检材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推荐性标准 建设项目设计标准.有相应各级强制性标准的。均以强制性标准为质量判定依据.对于特大型构造物、新结构和新工艺所采用的特殊工程材料、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写专门的质量检验标准.经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三条.监督抽检的样品。由被抽检单位无偿提供、被抽检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检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检单位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检和拒绝寄.送被封抽检样品 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应根据 辽宁省交通建设重点监督抽检工程材料目录.和工程材料种类及质量变化情况、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下达监督抽检任务 抽检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被抽检工程材料名单,二.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工程质量与结构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技术指标等,三 检验依据标准.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四。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第二十五条 承担监督抽检样品检验工作的工程材料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规定、并且按照质监机构的授权开展材料质量检验工作,监督抽检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具有公路.水运乙以上,含乙级,试验检测资质,通过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材料质量检验机构,第二十六条.监督抽检人员应由质监机构和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在建设项目或销售商厂家进行取样。取样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第二十七条,为保证抽样的真实性、抽样人员应对样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填写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抽样单中有关生产单位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用,材料及该批产品是否具有购 销 合同 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情况等内容,二,抽样人员需要特别陈述的,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三、抽样单必须有全体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有关人员签字 并加盖被抽检单位公章,对于填写项目不全时,质监机构人员应加以说明、四,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由检验机构,生产销售 施工单位、和质监机构各留存一份.第二十八条.抽取样品完成后由抽样人员负责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并进行一次盲样处理。第二十九条 抽样的样品应当在监督抽检结果发布后保留三个月、到期后 产品性能、指标无明显变化,可再次使用的样品和备用样品应退还被抽检单位,第三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工程材料检验方法的规定。在试验期后2日内将检验报告报送委托的质监机构。质监机构根据检验报告及时将 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检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接到.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质监机构提出书面复验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第三十二条,质监机构收到复验申请后可指定由原检验机构,也可指定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在复验结束后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承担复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按抽检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复验结果与抽检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第三十三条 质监机构汇总抽检结果后。发布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抽检通报.并视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对危及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及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工程材料以及拒检单位.予以公开曝光,第三十四条。凡监督抽检不合格工程材料不准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已经进入建设项目现场的。施工单位必须在7日内予以清除,已经用于工程实体的。由施工单位对相关的工程项目或部位无条件返工处理。第三十五条,对监督抽检中涉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及直接危及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工程材料,由质监机构通知被抽检的生产单位限期收回、并禁止该生产单位同类材料6个月内进入交通建设市场。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同类工程材料在监督抽检中连续2次不合格或监督抽检不合格复验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禁止该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同类工程材料1至3年期限内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并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吊销有关生产者和销售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对销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 检验 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质量违规或引发质量事故的,依据.辽宁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等办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辽宁省交通建设重点监督抽检工程材料目录 序号样品名称主要检测项目登记备案单位依据标准1沥青沥青针入度.软化点 延度 含蜡量。加热损失建设单位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文件2改性沥青针入度.针入度指数、软化点.低温延度,离析、弹性恢复。运动粘度、加热损失建设单位3水泥细度.安定性,凝结时间,胶砂强度。胶砂流动度建设单位4钢筋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 冷弯建设单位5钢绞线拉伸,最大力,规定非比例延伸率,最大力总伸长率,弹性模量。松驰率建设单位6波型板钢立柱外形尺寸。防腐层质量。外观质量 力学性能建设单位7标线涂料抗压强度 玻璃珠含量,色度性能,耐磨性 抗滑性能,涂膜颜色与外观建设单位8波纹管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扁平试验,落锤试验监理单位9锚具锚固效率系数,总应变,洛式硬度监理单位10橡胶支座抗压弹性模量,抗剪弹性模量。极限抗压强度、抗剪老化。抗剪粘接性质监机构11集料压碎值。磨耗值.针片状。酸碱性,粘附性。颗粒分析监理单位12防水板拉伸强度。延伸率、撕裂强度,顶破强度.厚度质监机构13硅芯管内壁磨擦系数、管道耐压爆破性能 管道密封性能,耐落锤冲击性能.弯曲半径监理单位14混凝土预制构件混凝土强度.表观及内部缺陷、钢筋位置与保护层建设单位15商品混凝土坍落度,凝结时间,抗压强度监理单位16混凝土外加剂减水率、泌水率比 含气量监理单位17标志底.铝合金板 板材牌号.规格、力学性能 尺寸厚度建设单位18标志面材料反光膜等级 逆反射系数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