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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政办发 2017,06号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铁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9日.铁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6,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 2016,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第三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公安。监察。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信访、维稳,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要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须制订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订立和履行书面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和 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法定货币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建筑施工企业要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详细情况 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具有农民工签字的工资支付表报送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方总工会四方应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协议。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要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双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未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责令其向农民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第十条、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发生严重社会安全事件的、依据、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 提请本级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检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定期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予以公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处理工作,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项目许可等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且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资格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发企业、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埠来铁施工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一,中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须分别提取工程合同价款的2,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当保证金因垫付工资而数额不足时、企业须立即追加缴纳,使保证金数额不低于规定水平,此前已获得跨年度工程项目许可证的企业。需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补办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和缴存。对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1.收取、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按照3,收取 三。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专户管理,四,企业须在项目竣工前20日内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定无拖欠行为的,将保证金本息在一个月内全额返还企业。企业有拖欠工资行为的 应用保证金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依法依规对拖欠人予以处罚,工程项目不予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工资保证金已全额缴纳后,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否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六条.开发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开发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十七条 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工程项目及其他行业用人单位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其他单位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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