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2012年4月9日公布的。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三条主要职责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 内容为.十、负责对全市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二.将第七条增加一款,内容为。有关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三,规划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文件,划定征收红线范围,四 需要出具的其他相关材料。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由市维稳办负责审核,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四.将第十三条增加一款 内容为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房屋征收活动、五 将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内容为 八。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增加一款,内容为、相关部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手续、因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个人或者相关部门违反本条规定而不当增加的补偿费用。不予补偿、六、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依据、房屋征收部门需要调取被征收房屋产权资料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 七,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被征收人房屋以外和利用国有土地生产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国有土地地级确定补偿类别及标准予以适当补偿,适用于平房及企事业单位、八,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市政府确定的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不能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项目所在街道 社区组织被征收人代表3人以上参加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随机确定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十一,将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内容为,三,企事业单位,生产加工单位 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停产停业损失也可以自愿选择按以下方式计算.每年的停产停业损失包括人员工资,参加社会劳动保险人员缴费凭证 企业合同损失.提供签订合同付款凭证按照所属行业平均利润率 扣除25 企业所得税后计算,经营损失.按照三年纳税票据平均值结合所属行业平均利润率 扣除25 企业所得税后计算,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或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告、公示相关事项的,采取资料发放。信息张贴 信息资料查询等便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的方式。采取张贴方式的,张贴期限不得少于五日。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 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材料的方式为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件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十四 原第四十二条作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十五.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第二款修改为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岭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铁岭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铁岭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机构受铁岭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铁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二.组织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三.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存储、监管,五。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六,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七,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征收与补偿.八。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手续 九、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十 负责对全市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铁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可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财政。国土、审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 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 防灾减灾。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有关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三,规划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文件,划定征收红线范围,四.需要出具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由市维稳办负责审核,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 监督房屋征收活动。第十四条,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 个人和涉及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典当 赠与,分割 调换、二 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三,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四,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 出租 抵押及相关用地审批.五 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六.房屋的改建.扩建.新建,翻建及装修,七 改变房屋结构和土地用途,八,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的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相关部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手续,因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个人或者相关部门违反本条规定而不当增加的补偿费用.不予补偿.第三章,补.偿。第一节,补偿决定 第十五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其他按政策应当给予的补助和补偿。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依据、房屋征收部门需要调取被征收房屋产权资料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经被征收人申请 由房屋测绘机构进行测绘 以测绘报告面积作为补偿依据,第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铁岭市廉租房保障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优先安置、第十八条 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被征收人房屋以外和利用国有土地生产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国有土地地级确定补偿类别及标准予以适当补偿、适用于平房及企事业单位.补偿面积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减去被征收房屋面积,如果是单体多层建筑的应减去该建筑的投影占地面积.补偿标准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市国有土地地级基准地价的50,给予补偿、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年限减去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百分比乘以出让单价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定标准给予补偿,一个征收项目跨越两个地级的按照地级高的标准给予补偿、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市政府确定的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 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为.45平方米.54平方米、63平方米、72平方米,81平方米、90平方米.99平方米。108平方米、117平方米 126平方米,允许误差,4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至少确定3种以上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标准为,门.窗.照明、供暖.上下水,卫生洁具。地面压光、墙面大白等基本生活设施齐全、第二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 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二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不能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项目所在街道 社区组织被征收人代表3人以上参加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随机确定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第二节。货币补偿.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 有照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单价加上该单价与征收区域新建住宅安置房评估平均价格单价的差价50。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单价。再以补偿面积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确定补偿金额 二.有照商业门市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单价加上该单价与征收区域新建同类安置房评估价格单价的差价50、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单价.再以补偿面积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确定补偿金额、三。有住宅房照从事商业经营的。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被征收房屋.可选择在补齐该房屋评估价格与同地段有照商业门市评估价格的差价后执行有照商业门市的补偿标准,也可以选择在得到该房屋评估价格与同地段同类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差价后执行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具体标准同本条第,一。或第.二.项、四.企事业单位 生产加工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第三节,产权调换、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征收有照平房住宅,1.原地、就近,安置多层楼房。原面积征一还一并上浮10,不找差价,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 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2 异地安置多层楼房 原面积征一还一并上浮10。按照征收地块类似商品房评估平均价格与安置地块类似商品房评估平均价格互找差价、按上浮后面积计算 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3 原地,就近、安置高层楼房,原面积征一还一,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20.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二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25.不找差价。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4,异地安置高层楼房。原面积征一还一,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20 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二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25 按照征收地块类似商品房评估平均价格与安置地块类似商品房评估平均价格互找差价.按上浮后面积计算、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二、征收有照多层楼房住宅、1,原地。就近,安置多层楼房、原面积征一还一,不找差价、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 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2,异地安置多层楼房、原面积征一还一 按照征收地块类似商品房评估平均价格与安置地块类似商品房评估平均价格互找差价。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 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3。原地,就近,安置高层楼房、原面积征一还一 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 原面积上浮10,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二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15,不找差价,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 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4,异地安置高层楼房,原面积征一还一。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10。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二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15、按照征收地块类似商品房评估平均价格与安置地块类似商品房评估平均价格互找差价,按上浮后面积计算,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三,征收有照商业门市平房.1,原地,就近、安置楼房,被征收人应支付安置面积,原房屋面积加上所对应的增加公摊面积 评估价格与原房评估价格差价50,的价款、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评估价结算 2 异地安置楼房,在前目基础上原房屋面积加上所对应的增加公摊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地块与安置地块类似商业门市评估价格互找差价。四。征收有照商业门市楼房 1、原地.就近 安置楼房 被征收人支付应安置面积安置房屋与原房评估价格差价50.的价款、可就近上靠增加面积.档次内增加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结算.档次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2,异地安置楼房。在前目基础上原房屋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地块与安置地块类似商业门市评估价格互找差价,五 有住宅房照从事商业经营的、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安置门市或安置住宅。1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门市的按原房屋缴纳征收地块同类商业门市房照房屋与住宅房照用于经营的房屋评估价格的差价后即可按照有照商业门市房屋进行安置.具体标准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2,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住宅的享受征收地块原房屋面积部分住宅房照用于经营的房屋与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差价后按照有照住宅进行安置。具体标准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六、有照商业门市选择安置住宅的被征收人,可按该商业门市的评估价格,单价 与征收区域住宅平均价格、单价 折合成系数.将该门市房屋面积折合成住宅房屋面积之后按有照住宅进行安置、具体标准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七,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包括上浮后 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货币补偿的规定给予补偿。八、企事业单位。生产加工单位在房屋征收项目具备产权调换的条件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第四节 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一,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元,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 一次性支付,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2元,每户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补偿。一次性支付。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的补偿 1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一次性支付半年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 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 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回迁之日止 每年发放一次,如果超过安置协议约定的回迁期限.自超过约定的回迁日期起按照逾期当年的标准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补偿,3,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四,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包含在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之内,不重复计算,第二十六条、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照从事商业经营、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征收时正在营业 依法纳税,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 每年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8。计算补偿,一次性支付半年,二.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照从事商业经营 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每年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8。计算补偿,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回迁之日止,每年发放一次,如果超过安置协议约定的回迁期限 自超过约定的回迁日期起按照逾期当年的标准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补偿,三 企事业单位。生产加工单位 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停产停业损失也可以自愿选择按以下方式计算.每年的停产停业损失包括人员工资 参加社会劳动保险人员缴费凭证、企业合同损失,提供签订合同付款凭证按照所属行业平均利润率、扣除25 企业所得税后计算。经营损失。按照三年纳税票据平均值结合所属行业平均利润率,扣除25,企业所得税后计算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应予以奖励 具体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面积按本办法规定上浮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照评估价格给予50.的补偿,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50。支付不足45平方米部分增加面积款、经有关部门认定无力缴纳该增加面积款的可办理有限产权、第二十九条 产权调换房屋层位、由被征收人按自选顺序号依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示、自选顺序号,搬迁顺序号。协议顺序号,如自选顺序号相同。以搬迁顺序号为主.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由监察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公证处,社区等有关单位组成房屋认定领导小组,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监察局负责对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公安局负责对认定建筑的所有人户籍进行确认.规划局负责对认定建筑的建设年限进行确认、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认定建筑的建设标准、认定建筑的所有人是否拥有其他有照房屋进行确认。社区负责对认定建筑的所有人居住情况进行确认,公证处对认定行为进行公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符合棚户区改造优惠条件的无房照唯一住房户,参照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按72 进行补偿或安置.第三十一条,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人购买该房屋产权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征收公有住宅房屋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前已对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对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对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按本办法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征收具有部分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在公,私所有权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应当将补偿款提存或者实行产权调换、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 供热。供气 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帐号。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人民政府应组织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法院实施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采取暴力 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 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九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条、贪污。挪用 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 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或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告.公示相关事项的。采取资料发放 信息张贴.信息资料查询等便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的方式,采取张贴方式的、张贴期限不得少于五日、第四十三条、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材料的方式为,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件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第四十四条,铁岭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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