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和生产用水需求.依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其所属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直接取用地表水 地下水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合理开发污水,雨水 中水 海水 咸水等非常规水的利用。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第六条,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用水定额.计划用水量及供水能力制定。并以计划用水指标证的形式下达给各用水单位,用水单位根据用水指标制定本单位的用水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并组织实施,基建用水和其它临时用水。均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之内.第七条。使用公共设施供水的单位 需增加用水指标的,应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执行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对不严格执行用水指标造成浪费的单位,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限制用水 第九条.使用公共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其标准为,一.超计划用水10.以下的,超出部分加收一倍水费,二、超计划用水10 至20、的,超出部分加收二倍水费。三 超计划用水20,至30。的,超出部分加收三倍水费,四.超计划用水30.至40。的。超出部分加收四倍水费,五、超计划用水40,以上的.超出部分加收五倍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第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 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水的重复利用率,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并选用国家和省已审定的节水型用水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否则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加强节水,用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确保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严禁出现跑 冒,滴,漏等浪费用水现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及器具.严禁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节约用水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新建房屋安装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原有房屋安装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分批进行改造.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应设立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或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必须积极推行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串联用水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技术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规定的行业标准。否则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用水平衡测试、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用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如发现问题 应当责令用水单位采取措施 限期解决,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用水量,经营性洗浴 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高耗水量用水单位以及以水为原料的生产单位应当安装节约用水设施或者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提高水的利用率,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和供水管道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净水漏失,第十九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 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第二十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向市 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统计报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本地区用水统计报表、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按照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条例 和.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按照,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统计部门按照。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