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执行。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贯彻执行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40号、切实加强对我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由市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各级建设、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二,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污水处理厂日常环境监察.监测等各项管理制度 并建立以环保部门为主导的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管理体系,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实施年度运行考核制度。出具年度运行效果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运营费用拨付的重要凭证,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效果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削减或者暂停拨付处理费用,并将拨付情况反馈给环保部门。四 各级建设部门要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管理,加强城市污水管网的管理与维护 保证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如因管网系统施工或其他原因导致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减少或停止进水,应当及时通知污水处理厂并报市环保部门及属地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执法 督促各污水排放单位所排放的污水达到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标准 五。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和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 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并建立环境管理档案。中控系统保存数据及环境管理档案作为污水处理厂运行效果的重要依据,其建立和维护应符合国家及省 市环保部门的要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设施及在线监控系统运行异常或设备设施因维护,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及时报市环保部门及属地环保部门.六,各级建设部门对已运行,但污水排放不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应组织制定提标改造方案,并根据省环保部门核定的期限。督促其按时完成 对已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要求其尽快申请验收、具备运行条件的 立即组织运行.七,各级环保部门要重点监督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确保污泥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八 污水处理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九、各级政府应参照本实施意见 明确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职责 做好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