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第六条.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产品.技术,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生产与应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三 生产设备完善,生产工艺合理,产品批量生产,有推广应用价值。四,企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 五,产品 技术。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第七条.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须提供下列资料、一.认定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流程,四.产品生产执行的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报质监部门备案,五、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文件 六,产品技术说明书,七。实行生产许可的产品,技术,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八.其他有关文件。第八条。办理认定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省内生产企业向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报认定申请资料、省外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申请企业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资料的齐全性与有效性.通过审查的 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发布、资料审查与现场考察合格的.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对企业装备,生产工艺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合格后随机抽样,四,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抽样检测合格的产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在进行评审前。应通过科技鉴定或技术论证。通过评审的、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认定证书.六.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 可简化认定流程.第九条,对部分应用范围广。标准规范完备,成熟可靠的技术与产品,认定组织实施工作委托下放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统一编号、发证.第十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认定复审,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重新申请认定,